凡来我区投资开发者,除享受国家、山西省政府、太原市政府的各项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第一条:外商、港、澳、台胞,本行政区域外的国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下统称外来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同时,还享受本区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区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及招商引资中心(与区计委合署办公)是区招商引资的牵头单位,承担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一个窗口办事的职责,投资者在得到认可并与区招商引资中心签订投资协议后,即可入区投资建设,其所需的各种审批手续及规费缴纳等具体事宜均可由区招商引资中心代为办理。
第三条:外来投资企业可依法、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租用土地最长期限为50年,项目建设期间(一年以内)按租金的70%收取。
第四条:外来投资企业除按法律、法规缴纳各种税费外,有权拒绝其它任何摊派、收费和罚款。区政府各部门按规定收取的费用,需持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证,并要报区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对外来投资项目有关的地方收费,一般情况下征收总额的三分之二,最多可减半征收,数额较大或上缴有困难的,由区招商引资中心确认后,可缓缴或分期缴付。
第六条:对投资在50万元以上、经营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外来投资企业实行封闭管理,由区招商引资委员会统一挂牌保护。未经区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允许,任何部门都不得对挂牌保护企业进行检查。
第七条:外来投资企业聘用的国内中高级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可将其人事关系和档案保留在区人才中心,并按规定办理工资进档、升级、职称晋升、评审、正常调动和退休等手续。
第八条:外来投资者有权参加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种评比表彰活动,贡献突出者,授予晋源区荣誉公民称号。
第九条:为本区引进外来投资的,区政府给以佣金奖励,奖励金额为实际到位金额的5‰(引进设备的以引进设备当月的人民币折合价为计算标准),奖金由区招商引资中心协调受益单位提供。
第十条:区招商引资中心负责外来投资企业日常事务的协调服务工作,同时受理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对中外双方的投诉,一般在一周内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不能按期处理的,要向投诉人说明情况。(信息来源:太原市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山西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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