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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启用“已批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印章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 10:57 北京青年报

  两部门联手防范《再就业优惠证》重复使用———

  本报讯“借个下岗证,可免三年税”,在一些企业这已经不是秘密。为了杜绝重复使用《再就业优惠证》、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现象,日前北京市门头沟地税局与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手,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已批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印章。

  我国自1999年开始,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减免了多项税费,而这些政策没有都被下岗职工享受,一些企业和个人利用政策的漏洞,一张优惠证被多次使用。为杜绝这种现象发生,门头沟地税局与门头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手,在审批再就业税收优惠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审核。门头沟地税局专门刻制了“已批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印章,并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作出规定:(一)再就业个体工商户在地税局和劳动服务管理中心领取减免税批复的同时,要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中的“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中加盖“已批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印章;(二)由于企业吸纳下岗职工申请办理减免税的手续由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全程代办”,因此符合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在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的“一门式”全程代理服务窗口领取减免税批复时,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在企业吸纳的下岗再就业职工的《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已批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印章。这一举措有效防止了非下岗失业人员“借鸡下蛋”钻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空子的现象。

  作者:齐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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