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全面实施外向带动战略,鼓励外来投资者以资金、项目、技术专利、设备、管理、名牌商标等来我县参与各项建设,本着“互惠互利,谋求双赢”的原则,确保最大限度地让利于前来我县投资创业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凡在我县投资的工业企业,从建成投产之日起,县政府按照相当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数额,以技改、贴息等形式,前二年全额支持企业,后三年减半支持企业。
二、凡来我县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从实现税收之日起,县政府按照相当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数额,以技改、贴息等形式给予企业五年期的支持。
三、凡来我县投资的企业,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企业实收资本最低达到3万元即可开办公司。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和科技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兴办企业,其高新技术成果做价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
四、凡来我县投资基础设施及生产性项目,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建成或投产后,经有关部门和审核验收机构对其实际投资额进行审核验收,视实际投资情况在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按比例返还企业。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30%返还;实际投资额在1001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按40%返还;实际投资额在5001万元——一亿元的项目按50%返还;实际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的项目按60%返还。如按期投产达效,可在上诉基础再返还10%,如在规划园区内投资,还可返还10%。
五、凡来我县投资兴办的项目,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明文规定的行政性事业收费标准最低下限取费,允许减免的收费一律予以减免。
六、允许高新技术企业加速折旧,可在规定年限的基础上,缩短25%的时间。
七、凡引进国内外资金全部到位一个月之内,按照“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对中介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各企业可参照执行。
1、凡引进国内外资助,赠与无偿金或物资,中介人按引进资金(或物资价值)总额的5%给予奖励。
2、凡引进国内外无息贷款资金,按银行同期利息的50%给予奖励。
3、凡引进国内外低于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息的资金,将银行同期利息差额全部给予奖励。
4、凡引进国内外与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息相同的资金,按银行同期利率10%给予奖励。
5、凡引进国内外资金高于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息的资金,酌情予以奖励。
八、我县以“投资环境最好,投资政策最优,投资成本最低”的宗旨,对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从协议书的起草到工商执照的领取,提供一整套的“帮办”、“专办”服务;对入境项目建设,从开工到建成投产进行全程跟踪式系列服务,实行“督办”、“快办”,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单位遇到的资金、水、电、讯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确保为每位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
九、本规定由阳曲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从2003年8月1日起试行。 (信息来源:太原市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山西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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