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一个亲戚说工商所的人到他厂里检查,认为他无证经营,要查封他工厂,经他求情,最后罚了一万元,工商所的人还把他厂里的一些发货单都收走了。
亲戚的工厂我是很清楚的,前段时间他跟我说原来在S区的厂房房东要加租金,想在关外找便宜的厂房,后来在B区找到一层厂房,租金是原来的一半,但该厂房由于产权纠纷,没有房产证,不能出具正式的租赁合同,无法到工商局办理营业地址变更,没想到搬来没多
久,工商所竟然查到了。
我安慰亲戚说:不要急,虽说你没变更营业地址有不对之处,但也不是无证经营,以无证经营来处罚也是不合适的。
第二天,亲戚拿着罚款单过来找我,有半张A4纸大,抬头上印着暂扣物(款)通知书,中间表格里填着暂扣人民币一万元,落款是**工商所,并加盖了该工商所的公章。暂扣跟罚款是完全不同的,但在没有多少文化的亲戚看来并没有什么两样,都是把钱拿走。我查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先责令限期处理,只有在逾期未办理的情况下才能处以罚款。我答应亲戚帮他处理这件事。
我和亲戚一起去工商所,找到综合管理室。综合管理室有两三个人在聊天,看到我们进来,一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子问我们:有什么事?我掏出暂扣物(款)通知书,说:昨天工商所到我们厂检查,说我们厂无证经营,暂扣了我们壹万元,我们公司是有营业执照,合法经营的。我把暂扣两个字说得很重很慢,我知道,在很多地方,罚走的钱让他们吐出来比登天还难,只有给他们一个台阶,在暂扣的名义下,在没有确定的情况下,在没有出错的前提下,让他们把钱退出来。他看了看我拿出的暂扣物(款)通知书,又仔细看了看我们的营业执照,盛气凌人地说:扣的没错,你们是S区的营业执照,这里是B区,当然要罚款。我跟他说:我们是刚从S区搬来的,还没来得及办理变更,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工商所是不能对我们直接进行处罚的。小伙子软下来,说:我们怎么知道你们是刚搬过来的?怎么知道你们不是拿的别人营业执照?我拿出工厂的租赁合同,指着上面的时间说:你看,我们是三月份搬过来的,现在才是五月份,刚搬没多久,我们是不会拿别人的营业执照的,你们已收了我们的发货单,发货单上有发货单位,看是不是我们公司的名字,这是无法做假的。小伙子迟疑了一下,说:这事情我还不大清楚,昨天到你们厂执行公务的人现在出去了,他们回来我了解一下情况,你们明天再过来处理。
次日,我们又来到工商所综合管理室,小伙子很客气地对我们说:这件事情我已了解了,我们所工作人员认为你们无证经营是不恰当的,但你们厂搬来,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是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进行处罚。我亲戚急忙分辩说:我们是要办理变更登记,只是刚搬来,还来不及去办理。小伙子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是要在搬入之前就办理变更登记的,未按照规定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们现在是按最低规定进行处罚。我拿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小伙子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所对企业进行处罚,有两个条件,第一条件是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第二条件是工商所要责令限期办理,并逾期未办理的。工商所只有在两个条件都具备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处罚,现在只具备一个条件,还不具备处罚的条件小伙子不作声了,仔细看了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说:这样吧,我去请示所长,争取不对你们进行处罚,你们先回去,有什么情况,我再通知你们。
过了几天,亲戚很高兴地打电话告诉我,工商所通知他去退钱了!以前他还担心工商所会不会去封了他的厂,没想到竟然还能把罚走的钱退回来,真的没想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变更地址必须进行登记,这是从维护市场管理秩序,防止企业利用搬迁逃避债务,如果企业欠下巨额债务后不须变更登记就可搬离原住所,债权人由于不知其下落而无法向其追偿,这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企业管理的行政部门,应对其辖区内的企业进行严格管理,对于未进行变更登记的企业必须责令限期办理,这样才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但现实中,也有个别行政部门只顾给部门创造收入,利用各种名目进行收费罚款,对真正的违法违纪行为却听之任之。
工商局依法行政,要求工商局工作人员必须精通工商法规,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法。在有些地方,工商管理人员不懂法律,不按照法律处理,而是靠威胁恐吓对企业进行处罚,这就要求企业懂法用法,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要怕行政部门。在本案中,企业搬迁前未进行变更登记,在我亲戚眼里,罚款是少不了的,谁叫自己办不了变更登记,现在被人家查到罚了款,更是没想拿回来。他没有意识到,就算是企业有做错的地方,对其进行处罚,也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才处以罚款,工商所以无证经营处罚一个合法经营的企业,在发现其有营业执照时,又以未变更为名进行处罚,其行政执法显得非常草率和随意,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自己出错了,不是闻过即改,而是寻找各种借口进行掩饰,以求维护其错误的执法。对于这样的行政部门,企业如果不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那受损的将是企业的合法权利。
作者:郑名伟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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