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关于二手房交易所得是否该征个人所得税在全国各大媒体间热炒。终于有官方出面澄清事实了。7月2日国家建设部一位官员表示,对于二手房交易中收取个人所得税的做法,目前只是个别地方的试点;而7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却明确指出,个人转让二手住房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见7月11日《珠江晚报》)。
这位高官缘何不知道二手房交易所得要缴个税?笔者以为,这完全是因为我国房地产
业设计的“税制”不科学。
目前,在房地产业的链条中,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到房地产的开发、转让、保有等诸环节,涉及的税种有12个,分别是: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收费近百种。而今年实行的宏观调控政策,从税收政策上讲,有所调整的也只是房地产业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其他税收政策没有变化。如果不是一名专业人员,面对如此名目繁多的税费,定会“如坠云雾”。正如一位经济学者所言,房地产开发、流通环节税费多,负担重,既制约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又纵容了房产商去投机和偷逃税款。
这样的税制和征收格局带来很多矛盾:一是内外税制不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适用不同的税种,政策待遇不一致;二是税种繁杂,计税依据差异大,征收管理困难;三是收入规模过小,调控作用不强,不能发挥主体税种的功能,各地对这些税种的重视程度不够。
其消极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土地闲置、浪费严重,开发阶段税少、税负轻,流通环节税重,就相当于给土地开发者的无息贷款,实际上鼓励了投机;二是进入流通时,土地承受过高的税负,从而助长了土地的隐形交易,逃税现象严重。更为严重的是,直接影响和阻碍了大量划拨土地进入市场,激发了土地价格的上涨;三是在开发阶段发生的增值部分,由于没有税收的调节机制,使政府无法参与增值价值的再分配。
由此看来,改革现有的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取消有关收费,简并税种,构建统一规范的房地产税(物业税)制,依然是我国今后地方税工作的重点。
作者:蔡红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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