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为办理公司、企业和代表处登记注册的哈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所交文件是否符合有关程序,在15天之内决定是否对申请者进行登记注册,并对符合要求者颁发有关的登记注册证书。
登记注册独资公司应提交的文件:
登记申请:经公证的成立大会纪要(如创办者超过一个人);章程:创办者批准的章程;成立合同(如创办者超过一个人);银行证明:已将不少于创办文件中指出的法定资金的25%存入银行的银行证明,或关于对创办者的投入资金评估已进行过独立的审计检查的文件;如创办者之一为国有企业,则应提交其同意投资的证明;如投资者为法人,应提交经过公证的国家登记证书和统计卡复印件,如投资者为自然人,应提交其护照复印件;其它:统计机构颁发的统计卡;证明法人位置的文件;交纳登记费收据或支付委托书的复印件。
登记注册代表处应提交的文件:
登记申请:法人批准设立代表处的文件;委托书:附有经过公证的哈语或俄语译文的法人发给代表处领导的委托书;附有经过公证的哈语或俄语译文的法人成立代表处决定的摘录;经过认证的商业目录摘录或附有经过公证的哈语或俄语译文的其它能证明根据本国法律在哈设立代表处的主体为法人的文件;经过公证的法人成立文件的复印件或附有经过公证的哈语或俄语译文的含有法人经营种类的成立文件的摘录;其它:证明外国法人代表处位置的文件;交纳国家登记费收据或支付委托书的复印件。拟在哈登记注册公司或代表处的中国法人或自然人,有关其情况的文件须到哈驻华使馆进行认证。最好委托哈当地的律师到司法部登记注册。钟和
(金陵/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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