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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布对韩国等丙烯酸酯期中复审裁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 13:21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7月4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马来西亚、由马来西亚巴斯夫国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丙烯酸酯反倾销税税率仍为4%。对巴斯夫国油公司的中国关联进口商于2004年3月5日和2004年6月1日提出的退税申请不予支持。将原产于印度尼西亚、由印度尼西亚日本触媒公司生产的进口丙烯酸酯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3%。据了解,2003年4月10日商务部曾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对马来西亚巴斯夫国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BASFPETRONASChemi
calsSdnBhd,以下简称巴斯夫国油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对印度尼西亚日本触媒公司(PT.NIPPONSHOKUBAIINDONESIA,以下简称印尼触媒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1%。

  (金陵/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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