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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广州新规定:“炒鱿鱼”补偿金10万内免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 11:14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记者 叶志明 通讯员 张莹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地税近日发出《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明确从今年7月1日起,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0万元(含10万元)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征税。据悉,2003年的上述免税标准为8万元。

  补偿金免税额提高2万

  据了解,按有关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据介绍,广州地税局结合2004年广州年人均工资水平上升的实际情况,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取得一次性经济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而2003年的免税标准是8万元,免税额较去年提高2万元。例如,张先生在某企业连续工作30年,今年7月6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9万元,今年由于新政策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因此可全免个人所得税。但若在去年解除合同,则其超过部分的1万元(9万-8万)则要征个税。

  住房公积、医保等可扣除

  按目前税法规定,个人因解除合同所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允许扣除金额(新政策为10万)和实际缴纳的社保费、住房公积等,再除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市民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也可在税前扣除。不过,对于未实际缴纳上述四金的,则不得扣除。此外,对于工龄的计算,税法也有明确,如果不超过12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超过12年的,只能按12年计算。据广州地税介绍,市民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上述已缴个税的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今后市民重新找到工作,只根据新单位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

  广州市民张先生连续工龄30年,今年7月6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15万(含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8000)。按新政策,李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980元。即首先确定应纳税所得额(150000-100000-8000)÷12=3500元,其次是计算应纳个税[(3500-1600)×10%-25]×12=1980元。(Robby/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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