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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新闻发言人表示个人转让二手房照常纳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 11:03 证券时报

    昨天,国税总局新闻发言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流传的“国家对个人转让房地产拟开征一些新税种”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国家对个人转让二手住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并未发生改变。

    该发言人表示,对个人二手住房交易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是这次国家稳定住房价格的一项税收新政策,而是早有明文规定,税务机关多年来一直在征

收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财政部、国税总局、建设部于1999年12月2日就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分三种情况征税:

    其一,个人出售除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指卖出财产时支付的有关费用。其二,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其三,职工出售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就个人二手住房交易所得有无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该发言人表示,目前,主要有两种情况可享受优惠政策:一是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就目前房地产业主要涉及哪些税种问题,该发言人指出,房地产业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保有、转让等多个环节,不同环节涉及的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根据国家税法和政策规定,国家对个人转让房地产征税涉及的税种包括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今年实行的宏观调控政策,从税收政策上讲,有所调整的主要是房地产业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其他税收政策没有变化。近来,一些媒体报道了个别地方对个人转让房地产拟开征一些新税种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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