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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政策规范维修基金收缴(政策解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 10:23 人民网-市场报

  北京市建委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归集管理工作的公告》,要求从7月7日起,北京市新住宅小区凡建设单位包括物业管理企业、经纪公司等受业主委托代收维修基金的,应在3日内将维修基金汇缴到市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归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并在15日内向业主出具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而自1999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期间,建设单位代收维修基金未及时上缴的,应于今年9月1日前,将代收基金汇缴到市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归集银行。

  北京市建委小区办的有关负责人说,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汇缴的,视为挪用行为。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挪用专项维修基金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基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基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北京市建委通报的情况,自2000年2月以来,全市共归集商品住宅维修基金43.35亿元,加上房改房的27.99亿元,总计达70多个亿。而根据市政协委员、林达集团董事长李晓林《关于北京市政府房管部门应加大对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监管力度的建议》报告中的调研情况,把12年的房屋销售总量按照2%的公共维修基金缴存比率,刨去共建部分,预计应该是不低于80亿。

  据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这中间相差的10个亿,大概包括三部分:一是开发商不及时上缴的,如有的开发商在入住到业主办产权证的3个月—1年时间内,滞留公共维修基金,获取利息;二是被部分开发商或物业公司非法挪用的;三是部分业主不交纳住宅专项维修金。

  《市场报》 (2005年07月11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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