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之言乔新生
上证指数目前正站在千点的关口上,从1997年2月21日上证指数冲到千点大关,到现在回落到千点,中国的证券市场仿佛完成了一个轮回。从当前来看,中国股票市场一要限制扩容,二要整顿上市公司,三要降低组织成本和股票交易费用,四要改变上市公司内部不合理的管理体制和分配体制,通过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如今,人们往往习惯于期待牛市的到来,为了维持这个美好的幻觉,有些投资者甚至要求决策层不再出台新的解决股权分置历史遗留问题的方案。这是一种十分消极的投资观念。
诚然,政府的参与影响着市场资源配置的走向。但是,在中国的股票市场明显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既不希望政府干预,同时又寄希望于政府能够彻底解决问题,这种患得患失的心态必然导致中国的股票市场长期低迷徘徊。
在我看来,政府的修修补补,已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沪深两地股票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了。在注意到上市公司内部不同投资者之间权利义务不平衡现象之后,政府可以采用冷处理的方式,在三到五年内不再新增股票上市,保持沪深两地证券市场的现状,通过市场的作用,逐渐消解股票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为了公司融资发展需要,可以考虑在武汉或者北京建立更加规范的证券交易机构。
这种冷处理的方式可能会彻底打消部分投机者的投机幻想,从而让中国的股票市场真正与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挂起钩来。
当前,政府部门应当着重解决以下问题:首先,应当解决上市公司融资成本过高的问题,尽快取消中国证监会,取消上市公司内部各种不合理的规定,废止其它影响上市公司经营成本的种种不合理的部门规章。在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同时,提醒上市公司的投资者,自己承担证券交易的所有风险。
其次,应当根据大型国有企业稽察特派员条例,组织稽察特派员对上市公司中的国有控股公司进行财务监督,防止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出现更多经营漏洞。对那些民营资本相对较多的上市公司,可以制定特别法,强行要求它们必须接受社会审计,及时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坦率地说,现在依靠中国证券监管系统已经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上市公司违规操作的问题了,国务院取消中国证监会之后,可以考虑集中人力物力对原有的上市公司进行财务清理,对公司内部的财务管理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根据刑法和会计法的规定,将上市公司的负责人绳之以法。
第三,在公司的整体资产价值与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大体持平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股票回购的方式,逐渐回收流通股股东手中的股票。在此基础上,逐步宣布部分上市公司退出股票市场。现在,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并没有寄希望于上市公司能够通过改善经营业绩,给投资者以丰厚的回报,部分投资者仍然寄希望于政府能够从国库中额外付出代价,满足投资者的需求。这是市场经济观念被扭曲的情况下,一种典型的不正常心态。流通股的股东在投资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绝大部分都通过少数投机者违法操作流出海外,所以,流通股的股东不能寄希望于政府从国库中额外拿出资金,用来补偿自己的损失。此次中国证监会推出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值得赞许之处就在于,还原了市场的功能,通过上市公司投资者之间的博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既然继续维持公司挂牌交易费用巨大,在解决上市公司投资者之间权利义务平衡问题的同时,可以考虑要求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宣布退出股票市场。
第四,鉴于上市公司中有相当部分是属于国有控股公司,为了减少这些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本,可以考虑通过特别法的方式,限制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当前,中国上市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取决于公司之外的行政安排,所以,出现了大量替代性的选择性消费。换句话说,从形式上来看,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总体工资水平并不高,但是,在职消费却居高不下。(参见《国有企业中的的薪酬管制与在职消费》《经济研究》2005年第2期)有学者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经理人的薪酬安排缺乏应有的激励效率,今后应该减少政府管制。不过在我看来,考虑到中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考虑到上市公司的整体业绩,考虑到上市公司普通员工的薪酬,考虑到中国的整体消费水平,政府必须运用法律的手段控制国有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此同时,还必须考虑通过更加严厉的措施,限制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职消费,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中小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害。
第五,必须制定专门的国有企业法,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强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目前,上市公司中的国有控股公司绝大部分沦落为行政经营公司或者准行政经营公司,少数经营者缺乏社会责任感,不但没有带头遵守国家的法律,反而在资金的使用、投资的方向、员工利益的保护、缴纳国家税收等方面严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由于国有控股公司普遍缺乏社会责任感。国有控股公司从根本上来说是属于公众公司,其社会责任感应当高于非公众公司。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上市公司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几乎成了违法犯罪的带头人。在挪用公司资金,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绝大多数国有控股公司都发挥着不良的示范作用。所以,今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既要接受公司法、证券法的管辖,同时也要接受国有企业法的管辖。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国有控股公司必须优先适用国有企业法。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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