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如此多样的承诺,流通股东欣喜之余也担心:这些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非流通股东到期不履行承诺,或无力履行承诺,流通股东是否有权利约束大股东?如果今后非流通股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新持有人是否有义务继承这些承诺?
上证所法律部总监陆文山表示,判定这些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看其是否形成了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在理论上,如果这些承诺形成了法律文件,比如是包含在股东大会
通过的议案中,则应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得到遵守,如果违约,作为合约另一方的流通股东可以启动一定的法律程序,包括起诉等。如果仅是大股东单方面的承诺,未经过股东大会决议或签署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序,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过,有些承诺内容可以通过采用技术手段来确保兑现。如对于延长禁售期的承诺等,可以用技术手段加以锁定。但对于增持股票之类承诺是否会兑现,则主要取决于大股东的诚信度。当然,股权分置改革有关文件规定的“爬行流通”限制是刚性约束,是不能突破的。他强调,大股东的诚信义务是目前全球关注的问题,建议《证券法》的修订应在这方面有所体现。
监管部门的另一名权威人士表示,大股东是否信守承诺,主要仍是诚信问题。但要注意到,这不仅是对流通股股东作出的承诺,也是对监管机构做出的承诺。如果缺乏诚信,监管部门会有相应的处罚手段。如果他不诚信,肯定要为此承担后果。从理论上讲,处于禁售期的非流通股若发生转让,包括承诺在内的责任义务应同时转移,由新所有者承接。
试点公司非流通股大股东的承诺,都包含在改革方案中,是方案不可分割的部分,并成为股东大会议案的一部分。因此,从理论上来讲,这些承诺都应该具有法律效力。(周沪)
(子琦/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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