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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应纳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9日 08:55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报道】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对退休人员再次任职取得的收入,应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工资则属于免税范围。如刘某月退休工资为1500元,退休后在其他单位任职月工资为1600元,该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600-1200)×5%=20元。(王亮周妍)

  (编辑 小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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