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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解读酒类批发零售规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9日 05:26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不应向未成年人售酒”,这是商务部日前出台的《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中的明确要求。这条规定一出,立即在酒类批发零售业引起广泛议论。对此,商务部新闻办公室7日专门对这一规范及《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进行了解读。

  商务部称,这两个酒类规范均为行业推荐性标准,标准不同于法律法规,不具有强制性,更不能设立罚则。商务部还称,这两个酒类经营标准从合法经营的角度提出了企业应当
拥有营业执照等,但这些文件并非是商务部出台的两个标准新设立的。已经依法设立许可的地区可以根据标准的有关内容对经营许可的条件进行修改,没有设立许可的地区不能依据两个标准而新设立酒类经营行政许可。(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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