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3家房地产开发商制作劣质防护栏,工商部门查处以后给予严厉处罚。3家开发商不接受处罚,将工商部门告上法庭。7月6日,记者获悉,石嘴山市中级法院维持了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
2004年4月5日,石嘴山市工商局大武口一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开元、大禹、大隆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怡心园小区的17栋商品住宅楼一楼的防护栏检查时,发现制作防护栏所使
用的方形钢管,厚度过薄、防盗性能差,当即对方形钢管取样封存。经对封存的样品检验,确定为不合格产品。
大武口一分局认为,3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他们分别作出了予以罚款3.9万元、2.6万元、4万元的处罚决定。3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向大武口区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大武口区法院维持了大武口一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3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在住宅上安装的铁艺防护栏,与设计图纸的要求一致,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既对防护栏的标准和性能没有任何要求,也对防护栏的用材未作任何要求”为主要理由,向石嘴山市中级法院上诉。
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国家对于防护栏未规定强制性标准,但对作为建筑材料的方形钢管质量有国家标准。3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制作防护栏所选用的方形钢管,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3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的方形钢管取样封存,经宁夏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维持石嘴山市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信息来源:石嘴山市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宁夏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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