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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吴忠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新规定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8日 13:51 商务部网站

  为了进一步加大我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力度,努力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改善广大城镇职工住房条件中的重要作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及时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货款工作思路,并出台了新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已于近期正式颁布实施。
该办法结合宁夏实际情况,对职工住房贷款的用途、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最高贷款额度、最高贷款期限以及职工住房贷款的偿还方式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为了贯彻“实施办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行政会议,形成决议;在确认贷款人购建自住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满足职工贷款需求。对6万元(含)以上的大额贷款,以所购建自住房做抵押,以所购建房值的70%或夫妇双方缴存公积金的5倍为货款额度的重要参数,同时提供保证人,也采用担保公司担保给职工发放贷款;贷款额度在3(含)—5万元之间的,可用包括第三方在内的现房做抵押,提供保证人,或担保公司担保贷款;货款额度在3万元(不含)以下的可采用房产证抵押或(和)保证人担保就可贷款。为了保证贷款确实用于购建房或大修自住房,市管理中心除了要求每个贷款人提供购房证明和购房首付款发票外,还将职工的购房贷款资金用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账户内。据统计,今年4月—5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158名职工贷款达766.6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9.7%。

  (信息来源:吴忠市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宁夏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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