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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共维修基金将罚款两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8日 11:32 北京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刘扬) 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全体业主所有,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擅自挪用可以处以两倍的罚款。市建委新近提出明确要求,凡是受业主委托代收维修资金的,要在3日内将维修资金汇缴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银行,并在15日内向业主出具《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的公告》,从7月5日
起,无论是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还是房屋经纪公司,凡是受业主委托代收维修资金的,要在3日内将维修资金汇缴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市建委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凡是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汇缴的,视为挪用行为,依照建设部有关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据了解,截止到去年年底,光大银行已存有市建委归集的专项维修基金43.35亿元,其中,自2001年4月起至2004年底,房改房售后维修基金共归集27.99亿元,但到目前为止,北京市尚未支出一笔资金。市建委目前已起草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将在网上公示,向群众征集意见后实施,届时这笔巨款就可以“为民所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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