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柏晶伟
6月30日,在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在京主办的“中国农村税费改革与乡村财政问题”学术研讨会上,来自各政府职能部门、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的农业问题专家达成共识:取消农业税以后,农民的负担确实减轻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大大增强,但是县、乡财政的困难也随之加大,农村改革深层次矛盾显露出来,农村综合配套改革迫在眉睫。
中国农村税费改革经历了两个阶段。2001年,国务院在安徽全省进行了税费改革试点,将乡镇统筹纳入农业税,村级三提留改为农业附加税,农民不用交纳7%的农业税和1.4%的农业附加税;2004年开始,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取消除烟叶之外的特产税,逐步降低农业税率和最终取消农业税,并且提前到2006年全部取消农业税。同时,完善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农村财务监管机制,配套进行农村乡镇医疗、农村义务教育等项改革。与会学者指出,农村税费改革由减轻农民负担和规范税费转向降低税率和最终取消农业税,这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国务院决定到2006年全部取消农业税,使农村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这个新阶段,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巩固前一段改革成果,重点是以县乡财政体制、乡镇机构、农村公共卫生、农村义务教育体制等公共品供给改革为核心内容。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宋洪远提出,农业税取消后由此引发的层次更深、涉及面更广的问题才刚刚破题。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减轻,成效显著,但农村经济中的深层次矛盾仍未解决。总体上,农村改革还不够彻底,未建立起与税费改革相配套的经济、社会关系。因此,下一步要全面推进农村综合配套改革,这也是农村改革中层次最深、环节最多、难度最大的改革。
全面推进综合配套改革,首先是推进县乡财政体制改革。从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中国的县乡财政状况发生巨大变化。2001年税费改革以来,乡镇财政出现一些新情况。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韩俊在安徽的调查发现,取消农业税后,一些乡镇主要依靠上级财政转移支持来维持日常工作,制约了乡镇政府作用的发挥,也影响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有必要进一步推进县乡财政管理制度改革。
宋洪远认为,在与税费改革相配套前提下,改革县、乡财政,首先要关注如何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以提高县乡财政自我保障能力,而不是自我增长能力;其次,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缓解农村债务危机。2004年开始进行第二轮税费制度改革时,转移支付制度实行的是“1850”政策,即:对中部、西部地区的13个省免征农业税后,中央财政100%转移支付;对13个省之外的10个中西部省份,实行80%的转移支付;对山东、江苏、辽宁三省,实行50%的转移支付;对浙江、福建和三个直辖市,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为0。明年全部取消农业税后,这样的转移支付制度是否合理?是否公平?是否有利于化解乡村债务?第三,怎样改革县、乡两级财政关系的划分和体制,省直管县的改革试点在6个省市进行,效果如何有待探索。
与会学者指出,目前乡村社会冲突增多,不单纯是农村社会经济问题,已经上升为严重的政治问题,必须加快解决。农村税费改革后,乡村债务负担突显,新的债务负担形成,如果加上补足税费改革以前的缺口,乡村债务负担情况更严重。现在采取的办法是分类处置、逐步化解,但这种办法也遇到困难,使改革的深层次矛盾更加突出。
必须加大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公共卫生、投资品等公共品领域的改革。有学者提醒,在农村公共品改革方面,国务院出台了许多文件,但实施效果差强人意,措施远远没有到位。改革滞后的原因之一是财政支持力度不够,基层政府力不从心,而现行的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有最终拖垮县乡财政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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