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
受到全国广泛关注的“任文辉案”最近又有新的进展:河南省周口监狱的500多位警察于7月3日联名发出一份“呼吁书”,强烈要求重审和纠正任文辉案。(《河南商报》7月7日)
呼吁书说,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向山西省高级法院下达过调卷指令,但山西省高级法院公然对最高法院的指令置之不理,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当在6个月内对申诉作出处理结果的规定置若罔闻,拖延6年对任文辉申诉不予处理,致使这一显然的冤案至今还未得到纠正。
那么,什么样的错案在现实中能得以迅速纠正呢?
一是“死人”再现,也就是说,被害人再现了,证明其根本就没有死亡。如前不久湖北省京山县出现的佘祥林案,被有关国家机关认定的被杀害的佘前妻出现了,于是,有关方面迅速启动再审程序,宣告其无罪。
二是真凶出现,也就是说真正的凶手在其他的案件中被牵连出来,得以证明原来办的案件是错误的。如云南的杜培武案件,一审、二审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分别对其判处了死刑和死缓,尽管其在法庭上出示了血衣也无济于事。以后,杜在监狱多次申诉也没有回音,但后来真凶出现,便马上启动再审程序,宣告其无罪。
但是,法律规定的再审程序启动却并非如此。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在任文辉案中,呼吁书说,负责办理此案的太原市警方对任文辉非法进行了刑讯逼供,并涉嫌制造伪证;检察院鉴于证据严重不足且互相矛盾,虽连续两次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但后来却在没有增加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终于迫于压力而批捕并强行起诉;太原市中级法院和山西省高级法院在法庭上伪证被连连揭露以后,不但没有追究伪证制造者的责任,反而公然采信了两个小孩一个3岁,一个7岁零4个月矛盾百出、显然是有受人操纵嫌疑的可疑证言,采信了任文辉反复声明是在刑讯逼供情况下所作的、又无任何其他证据支持的无效供词。如果呼吁书所说是事实,那么这一案件就完全符合再审的条件,应当及时启动再审程序。
而造成许多案件再审程序迟迟不能启动的原因,当然与一些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有很大的关系,他们始终坚持“疑罪从有”、“疑罪从轻”,而不能恪守“疑罪从无”的现代法治原则。但问题恐怕还不在于此,关键是我们再审程序的启动与审理必须包涵公正性因素,也就是那些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再参与到再审程序是否应当启动和进行再审的程序上来。因为,那些审理过此案的人和机关,案件一旦再审,出现了与原审不同的结果,必然与原审人员的各种利益直接挂钩,甚至追究责任,他们就可能千方百计阻止再审程序的启动或再审时维持原有的结果;其次,如果还是由原审的法院或人员审理,如果他们曾经受到过压力,那么,在再审是否该启动和再审时是否应当改判的问题上,他们仍然要承受以往的压力,这就必然导致不公正。当年,陕西出现的“枪下留人”案,人们之所以对再审结果颇多诟病,主要就是质疑参与原审的人竟然又参与到再审程序上来。
所以,任文辉案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其他省的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应当再审,否则许许多多的错案,我们也许只能等到“死人”再现与真凶出现才能启动再审。可是,又几个人有佘祥林、杜培武的运气呢?法治能依靠运气来实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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