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曾于2005年5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披露武汉市商业银行大东门支行诉公司借款合同一案,现就该诉讼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5年5月16日,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武汉市商业银行大东门支行(以下简称“本案原告”)诉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以下简称“本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4年1月21日,原告向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密股份”)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并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一份。以上贷款到期后,公司未归还,原告向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05)南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经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05年6月23日开庭审理,对本案判决如下:
1.判令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还从借款之日起至2005年3月20日止的欠款利息716,820.00元,以及还自2005年3月21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逾期利率计算)。
2. 判令精密股份对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精密股份在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3.本案案件受理费63594元及诉讼保全费54101元,均由公司和精密股份共同负担。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05)南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
2.与本次诉讼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特此公告。
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五年七月八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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