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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解读《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 19:23 商务部网站

  近日,商务部发布了《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两项行业标准。目的是进一步加强酒类市场管理,实行经营者质量责任制,有效防止假冒伪劣酒品流入市场,提高酒类批发、零售企业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及诚信意识,推进酒类流通现代化。现商务部就这两项规则进行解读。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

  我国是酒类商品消费大国,酒类批发、零售业发展迅速。但是,酒类流通行业也普遍存在管理不善、货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全等问题,导致酒类市场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泛滥,严重影响了消费者饮酒安全。为了做好酒类市场管理工作,指导酒类商品经营者不断改进和规范经营管理,促使企业在酒类商品交易过程中保证质量安全,保证酒类商品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推进酒类市场规范和净化,在广泛征求地方主管部门、企业、专家、行业团体、研究机构等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部组织制定了《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两个行业标准。

  二、标准的主要内容

  1、 零售标准的内容要点

  零售经营规范以零售企业为主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在从事酒类商品零售活动时应具备的经营技术条件和经营管理技术要求。经营技术条件包括经营资质、经营场地、经营设备和专业人员。其中,经营资质包括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酒类经营许可证等,酒类经营许可证是指我国部分地区已依法颁发的酒类零售许可证;经营场地包括选址、销售场所、仓储设施等3个基本要求;经营设备包括陈列和资金结算设备的基本要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包括采购管理、销售管理、人员管理和广告管理4个关键环节。其中,采购管理包括采购商品的质量控制、供应商的选择、采购过程信息记录的管理等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销售管理包括销售质量合格的产品、提供发票或小票、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向未成年人售酒和商品明码标价等要求;人员管理强调对接触商品的人员要加强健康卫生管理;广告管理强调了依法办事的要求。

  2、 批发标准的内容要点

  批发经营规范以批发企业为主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在从事酒类商品批发活动时应具备的经营技术条件和经营管理技术要求。经营技术条件包括企业经营资质、经营场地、经营设备和专业人员。其中,经营资质包括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酒类经营许可证等,酒类经营许可证是指我国部分地区已依法颁发的酒类批发许可证;经营场地包括选址、交易场所、仓储设施等3个基本方面要求;经营设备包括陈列、仓储、结算、通讯等方面的要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包括采购、批发销售、人员、财务和广告5个关键环节管理要求。其中,采购管理包括采购商品的质量控制、供应商的选择、采购过程信息记录的管理等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批发销售管理包括客户管理、批发销售的商品质量管理、批发销售过程信息记录的管理等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人员管理强调对接触酒类商品的人员要加强健康卫生管理;财务管理和广告管理强调了依法办事的要求。

  三、标准实施的工作安排

  两个酒类经营管理规范已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商务部将于近日印发开展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经营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有计划地组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实施两个标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加大两个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组织和引导本地经营企业积极参与酒类标准化工作,推进酒类经营标准化进程,有效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面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达标企业,充分肯定达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引导经营者到达标批发企业采购酒类商品,引导消费者到达标零售企业消费酒类商品,有效扶持合法经营企业,积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我国酒类行业的信誉。

  四、三点说明

  1、标准性质说明。两个酒类规范均为推荐性标准。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我国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换言之,推荐性标准属于引导性质,企业自愿执行,不具有强制性。标准不同于法律法规,标准中不设立罚则。两个酒类经营标准均属于行业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更不能设立罚则。

  2、关于标准与行政许可关系的说明。两个酒类经营标准从合法经营的角度提出了企业应当拥有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部分地区已经依法颁发的酒类经营许可证等。这些文件是企业依法经营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并非两个标准新设立。已经依法设立许可的地区可以根据标准的有关内容对经营许可的条件进行修改,没有设立许可的地区不能依据两个标准而新设立酒类经营行政许可。

  3、对“不应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说明。《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第5.2.2条要求“酒类零售经营者不应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这条要求是根据我国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第十五条中“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而设立的。设立这条要求的主要原因是近年来饮酒低龄化趋势严重,未成年人饮酒比例越来越高,因饮酒导致未成年人斗殴、死亡事件时有发生,我们希望通过执行这个标准,使企业强化自我约束机制,自觉执行国家法律,关心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安全,使他们能够健康成长。防止未成年人饮酒是一项社会工程,关系到千家万户,在此,我们希望社会各界能够积极参与,相互支持,为我们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和净化社会风气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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