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立经济部在其网站上刊登了“对10类原产地为中国的纺织品实行进口配额”的通知,对相关纺织品进口管理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通知称,配额管理将与2004年一样采用双重控制制度,即只有在进口商提交了中国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并得到欧委会对数量的确认之后,才可取得进口许可证。这项制度将从2005年7月20日开始实施。在欧委会的管理规则实施之后,将对10类原产地为中国的纺织品采取
进口许可证措施。许可证将按以下方法颁发:
1)在2005年6月11日之前装载的货物,将自动获颁进口许可证。之前颁发的监管文件仍将有效。进口商需额外提交运输文件;
2)在2005年6月11日到欧委会管理规则生效日之间装载的货物,也将自动获颁进口许可证,但数量将从2005年的配额中扣除;
3)在欧委会管理规则生效日到7月20日中国出口许可证制度开始运作之间装载的货物将不需要递交出口许可证,但数量也将从2005年的配额中扣除;
4)在7月20日中国出口许可证制度运作之后装载的货物,将在递交中国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之后获颁进口许可证。
此外,对原产地为中国的28类纺织品继续采取预先监管制度,即当进口商履行进口手续时,必须向立海关递交由立经济部颁发的监管文件。对在2005年6月11日到2005年7月19日于中国装载的货物进口许可证申请的受理时间截止到2005年8月15日。
(信息来源:驻立陶宛经商参处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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