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有报道说,根据央行的部署,四川、山西、陕西、贵州四省在年内将进行民间资本的信贷试点,一种完全由民间资本构成的“只贷不存”金融机构将在四省部分农村地区进行。由此看来,民间融资———这个长期潜行于灰色地带的词汇,终于有了“正名”的机会。
民间借贷活跃,说明其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在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这种需求的情
况下,允许地下钱庄等民间金融机构公开化和合法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可以填补我国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的短缺,为中小民企提供合法的融资渠道,满足其发展需要。我国的国有部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大约为40%,但其贷款约占合法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80%;民营部门的经济增长贡献率大约为60%,其贷款却只占到合法金融机构贷款的不到20%,因此,发展民间金融是解决民营企业贷款难的有效途径。其次,这也是扩大民间投资渠道的一种明智选择。再次,还有利于民间金融市场按经济规律运行和开展竞争,防止高利贷的产生;同时也有利于国家有关部门了解民间资本的流动。
金融当局的迟迟不肯放开民间融资虽有一定道理,在一些地方的地下钱庄确也出现过高息揽存或者放高利贷的情形,但有关研究以及温州的农村信用社存款浮动利率改革结果表明,只要存在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且产权明晰,产权主体到位,高息揽存等现象就不会成大气候,因为高息揽存导致金融机构成本大幅增大,从而也导致其放贷压力剧增,反而不能获得其生存所需要的存贷利差。
中国目前缺乏一个完整的、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系统。大银行太大,无法顾及中小企业的贷款;小银行又太少,远远满足不了目前的需求。而每天各种经济活动却大量进行,所需资金量又非常巨大。对此,我们一方面要改造银行的管理体制,因为中国的银行更多还是官商,而不是金融商人,这往往阻碍了资金的顺畅流通,造成资金的利用率非常低;另一方面,就是开放民间金融。这实际上是在“体制内”存量改组面临诸多矛盾制约的条件下,将体制的突破与创新思路重点放在增量创新方面。鼓励和支持发展非国有民间银行和民间投资机构,通过非国有或民营经济的发展,化解存量风险,提高整体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率。
所以,当务之急是应该将目前实际存在的民间金融合法化,深入探索适合民间金融发展的监管机制。首先,要从法律上明确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使亲友之间的借贷,农户之间的资金融通,私人银行等民间金融机构从地下转到地上。不能一看到风险问题就一关了之。事实上,民间金融机构问题并不在于进入本身,而更多的则在于缺乏有效监督、规范。其次,允许民间金融更加灵活的利率浮动范围。民间金融本身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都很高,并且一般都没有抵押,因此高成本高风险理应对应着较高的收益,民间金融利率高于国家金融利率是很正常的,不能都视为高利贷。
上述四省区民间资本的信贷试点,给人们传达了一个信息:国家将给民间融资一定的生长空间。或许用不了多久,我们就能看到一种经过检验的民间金融机构和民间融资形式出现,民营企业融资难的状况会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本报特约评论员 邓聿文
(晓航/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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