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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故意隐匿、销毁账册资料可追究刑事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 11:28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近日,广州市地税局对某网站公司开展税务稽查时,该公司财务负责人称以往年度的账册资料在较早之前被盗,并已在公安局备案。当地税局对其被盗真实性进行核查时,发现所谓的账册被盗只是该公司为了逃避税务稽查的做法,此情况已经引起了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广州地税特提醒纳税人,故意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账册资料可追究刑事责任。据了解,一些企业为了逃避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企图用账册资料丢失、被盗的借口推搪税务稽查,以为这样大不了就是被罚款,其实这种侥幸心理是不懂法所致。广州地税局表示,根据征
管法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计帐凭证行为要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经核查发现企业以及企业财务负责人有故意拒绝、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账册资料的事实,罪可及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一条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此外,对不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的会计从业人员,致使会计资料销毁、灭失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记者黄宙辉通讯员 韦凡

  (金陵/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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