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消息,修改后的《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10月1日正式实施。修改后的《规定》明确:
一、放宽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的岗位条件。原规定要求“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是内地暂缺适当人选的岗位”和“用人单位要有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在辖区内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的证明,或在劳动部门指导下进行公开招聘三周以上,仍招聘不
到所需人员”。新规定中取消了这两个条件。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聘雇台湾居民。
二、放宽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应具备的条件。没有就业经历的台湾青年在大陆高校毕业后,可以直接在大陆就业。其他台湾居民只要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条件,可以同内地居民一样平等就业。
三、简化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的手续。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必须办理就业证,作为就业的有效证明和保障合法权益的依据。新规定将办理就业证的权限下放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聘雇台湾居民的用人单位可以就近到单位所在的地级市或地区劳动保障局为台湾居民办理就业证。
新规定还取消了台湾居民在同一个用人单位就业,续签合同前要申请办理延长就业手续的规定;取消了就业证年检的规定。另外,新规定还增加了用人单位应为被聘雇的台湾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在大陆就业的台湾居民可以与大陆居民一样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信息来源:承包劳务频道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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