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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描越黑的“政府炸毁毒贩别墅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 09:08 中国经济时报

  梁发芾

  6月25日,六盘水市市、县两级政法机关在盘县马依镇召开公捕公判大会,采取现场爆破的方式,公开炸毁毒枭余荣达利用毒资新建的一栋三层楼房。针对有关报道,贵州盘县政府发出关于对《县长炸毒贩别墅》的声明,说炸毁前别墅已经没收上交财政,炸掉房子,才能打消人们通过贩毒发财致富的幻想。而炸毁别墅的程序中,盘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司法局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就实施爆破的法律程序进行讨论,并上报县政府。(7月6日《贵州都市报》)

  笔者认真阅读贵州盘县政府关于对《县长炸毒贩别墅》的声明,又认真阅读《贵州都市报》的报道,感到在炸毁别墅这件事上,当地政府真是越描越黑。

  报道说,毒贩余荣达在羁押期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5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12条的规定“对查获的毒品、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以及由非法所得所获取的利益、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盘县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余荣达终止侦查,并对余的非法所得和房产予以没收,上缴县财政局。

  既然财产已经被没收,已经上交财政,那么,这套以毒资兴建的别墅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成为国家的合法财产。为了震慑犯罪,就可以炸毁国家财产,天下哪有这样的荒唐事?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破坏,违反者将会受到法律追究。政府只是国家财产的管理人,不是所有人。作为管理人,它又有什么权力炸毁国家财产?报道说,县政府经研究借鉴了销毁罚没物品的处置方式,但这种借鉴毫无根据。有些罚没物品,不予销毁,还会重新回到社会危害社会,如毒品;有的罚没物品不能重新利用,如果重新利用就是二次犯罪或侵权,如盗版出版物;有的罚没物品,没有利用价值,如劣质食品。这种情况下,政府销毁这些物品是有正当性的。但是,别墅具有很大的财产价值,合法使用会造福社会,销毁它,除了逞一时之快,对社会有什么意义呢?

  报道说,政府认为只有炸毁房子,才能打消人们通过贩毒发财致富的幻想。问题是,既然房子已经被政府没收,上交财政,那么,对于贩毒分子来说,与炸毁一样,他已经失去了房子的所有权。不管是被炸毁,还是被没收拍卖,贩毒分子一样失去了所有权,失去了收益,失去了通过贩毒发财的幻想。对于贩毒分子来说,损失是一样的,惩罚是一样的,震慑也是一样的。但对政府和社会来说,如果不炸毁别墅,通过拍卖变卖,就会增加财政收入;如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也会给社会带来福利;租给无房户也可解决居民住房困难。难道当地已经发达到房子都很多余的地步了?我们国家是一个资源相当紧张的国度,建设节约性社会的呼声已经十分高昂,而任务也相当迫切,把已经属于国家的财产炸毁,政府在慷谁的慨?

  报道说:“5月14日县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中指出:对执行财产刑要做到证据准确,程序合法。随后,盘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就实施爆破的法律程序进行讨论,并上报县政府。”这段话中已经把县政府无视程序的做法暴露无遗了。第一,嫌疑人已经死亡,法院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何来财产刑?如果执行财产刑,那是法院的事,与政府何干?法院、检察院独立办案,向人大负责,这是起码的程序,向政府汇报工作,这是哪条法律规定的程序?

  贵州盘县政府对于炸毁别墅的报道作出反应,体现了当地政府对于媒体监督的认真态度。但是,从声明看来,他们对于政府作为国家财产的管理人,如何处治国家财产,如何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并没有正确的态度,不但不认为这种行为不妥,而且还要竭力为之辩护。这只能证明,对于有些地方政府来说,让政府的权力受到约束,让政府认识到自己的权力是有边界的,有限制的,还是一件极为艰巨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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