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签“长期合同”有讲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 07:47 东方网-文汇报

      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这三种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人们所说的“长期合同”。一旦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设立的终止条件事项,一般劳动合同就不会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就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这样有利于减少频繁更换员工带来的损失,而对于劳动者来说,有利于实现职业稳定。

      [案例]

      许女士在
某工程公司连续工作十多年,按照单位的惯例,公司每年与许女士续签一次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今年劳资双方又续签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事后许女士听同事说,劳动法规定只要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公司就应当和职工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许女士就以单位当初续签合同时隐瞒了相关政策规定为由,向公司提出要将一年期劳动合同改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公司认为这份合同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不同意许女士变更期限的要求,双方于是发生了争议。

      [分析]

      劳动合同签订后,对合同期限存在异议如何处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中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原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1、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成立;3、若被证明用人单位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导致订立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中约定期限的条款无效。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许女士虽然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公司协商一致已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在合同履行中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如果许女士认为合同非本人意愿签订的,则应提供证明用人单位采用了欺诈、威胁等手段导致了有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并通过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原合同期限条款无效,在此基础上,许女士才能进一步主张自己的要求。

      友情提示

      1、原劳动合同期满时,只有当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双方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愿续延劳动合同,就可终止劳动合同而不再续签,更不必说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

      2、《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四)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所以,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等于一成不变,它并非是绝对不会终止的。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