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近日从第二大股东深圳市联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获悉,深圳市联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已与深圳市九茂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社会法人股1406.16万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12.06%)转让给深圳市九茂实业有限公司;转让价格2343万元
,每股1.666元(本公司截至2004年底每股净资产1.697元)。
如本次股份转让成功,深圳市联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不再持有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深圳市九茂实业有限公司将持有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06.16万股,占鹏博士总股本的12.06%,成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
详细内容请参阅《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本公司将依据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七月六日
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鹏博士
股票代码:600804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九茂实业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天名苑碧萝轩15E室
电 话:0755-33362513
股权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05年7月6日
特别提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一、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另有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九茂实业、本公司:深圳市九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联众创业、转让方:深圳市联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鹏博士: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本公司受让联众创业所持鹏博士1406.16万股股份的行为
本报告、本报告书: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介绍
1、法定名称:深圳市九茂实业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天名苑碧萝轩15E室
3、注册资本:5000万元
4、法定代表人:王红日
6、工商注册号码:4403012098187
7、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以上不含限制项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8、经营期限:自2001年9月30日至2012年9月30日
9、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10、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王红日,持股48%;李秋元,持股52
% 11、税务登记证号码:国税44030174322542X;地税44030474322542X
12、联系电话:0755-33362513
(二)股权关系方框图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管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本公司不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人持股情况
此次股份变动前,本公司不持有鹏博士股权;本次股份变动后,本公司将持有鹏博士法人股1406.16万股,占鹏博士总股份的12.06%,成为鹏博士第二大股东。受让前股份性质为社会法人股,受让后股份性质不变。
(二)本次持股变动基本情况
2005年7月1日,本公司与深圳市联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其所持有的鹏博士法人股1406.16万股,占鹏博士总股本的12.06%。
股权转让的价格为2343万元,协议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联众创业将指定股份质押给本公司,同时本公司向联众创业预付1843万元股权转让款;剩余500万元于联众创业在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本次股份转让没有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权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
本公司所受让的鹏博士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未设立任何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公司在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五、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依法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本次股权变动有关信息,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声明(见附件)。
六 、备查文件
(一) 深圳市九茂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股权转让协议;
(三) 本报告书中提及的其他相关文件。
附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市九茂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红日
签注日期:二OO五年七月六日
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鹏博士
股票代码:600804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联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大厦 14层1015室
电 话:0755-25982689 13798337897
股权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05年7月6日
特别提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一、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另有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联众创业、本公司:深圳市联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九茂实业、受让方:深圳市九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公司、鹏博士: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本公司将所持鹏博士1406.16万股股份转让给九茂实业的行为
本报告、本报告书: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介绍
1、法定名称:深圳市联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大厦 14层1015室
3、注册资本:10000万元
4、法定代表人:于会丰
6、工商注册号码:4403011069050
7、经营范围:直接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其它技术创新产业、资产管理、受托管理和其他创业投资公司的创业资本;投资咨询;直接投资或参与企业孵化器的建设。
8、经营期限:自2001年7月5日至2051年7月5日
9、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10、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邢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华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所持本公司股份比例均为25%。
11、税务登记证号码:地税44030472986329X
12、联系电话:0755-25982689 13798337897
(二)股权关系方框图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管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联众创业不持有、控制(除鹏博士以外)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人持股情况
此次股份变动前,本公司持有鹏博士法人股1406.16万股,占鹏博士总股份的12.06%,为鹏博士第二大股东。本次股份变动后,本公司将不再持有鹏博士股权。转让前股份性质为社会法人股,转让后股份性质不变。
(二)本次持股变动基本情况
2005年7月1日,本公司与深圳市九茂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出让本公司持有的鹏博士法人股1406.16万股,占鹏博士总股本的12.06%。
股权转让的价格为2343万元,协议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指定股份质押给受让方,同时受让方向本公司预付1843万元股权转让款;剩余500万元于本公司在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本次股份转让没有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权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本公司不存在未清偿本公司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本公司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所持有的鹏博士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未设立任何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公司在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五、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依法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本次股权变动有关信息,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声明(见附件)。
六 、备查文件
(一) 深圳市联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股权转让协议;
(三) 本报告书中提及的其他相关文件。
附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市联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会丰
签注日期:二OO五年七月六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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