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2元;6月27日已派发
每股现金红利0.064元,7月13日补发每股现金红利0.008元
股权登记日:2005年6月3日
补发现金红利到帐日:2005年7月13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04年度末期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公司2005年5月18日召开的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本次A股分红派息事宜补充公告如下:
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6月13日下发了《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本公司2004年度末期派息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8元,按照上述新的政策,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应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72元。由于6月27日已向流通股个人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064元,根据《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此次将向流通股个人股东补发现金红利每股0.008元。
一、补发现金红利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5年6月3日
2、补发现金红利到帐日:2005年7月13日
二、分派对象
截止2005年6月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本公司流通股个人股东。
三、补发现金红利实施办法
社会公众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四、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4990060
联系传真:010-64990022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6号
邮政编码:100029
承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陈革
2005年7月7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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