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
股权登记日:2005年7月12日(星期二)。
除息日:2005年7月13日(星期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5年7月19日(星期二)。
一、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05年5月20日召开的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红派息方案:
1、以公司2004年度末总股本228,390,9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
2、发放年度:2004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05年7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10元。
5、2005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公司按以上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0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5年7月12日(星期二)。
2、除息日:2005年7月13日(星期三)。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5年7月19日(星期二)。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5年7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持有非流通股的法人股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社会公众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信义街18号重庆朝天门大酒店
咨询部门: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23-63100879
传真:023-63801564
七、备查文件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七月七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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