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6月24日发布的《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的规定,本公司流通股个人股东享受股息红利所得税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公司将多扣缴的红利个人所得税退还给流通股个人股东。
一、向2005年6月6日登记在册的本公司流通股个人股东退还多扣缴的红利所得税,每10股退还现金0.6元。
二、股权登记日:2005年6月6日
除息日:2005年6月7日
多扣缴红利税退还发放日:2005年7月13日
三、退还对象:截止2005年6月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流通股个人股东。
四、退还办法
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电话:024-23783000-85712
联系传真:024-23783375
联系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东软软件园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110179
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七月六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