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竞业禁止”协议告不倒跳槽员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 03:31 每日经济新闻

  上海一家复合新材料公司用两年时间精心培养自己的一名员工,花去培训费用近5万元,并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但羽翼丰满的员工却忽然不辞而别,跳槽至竞争对手旗下任职。新材料公司蒙受了巨大损失后连忙向法院起诉,却因自己首先没有履行“竞业禁止”协议而输了官司。

  2002年8月,上海某复合新材料公司与周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
后,双方又续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随即派周某参加了全国铝塑行业质检人员培训,第二年又派其参加培训,共花费3.5万元。公司还特别支出1.5万元为他买了商业保险。

  为了确保自己的人才投入能够得到回报,公司在第二份合同即将到期时又和周某签订了《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及必须服务期协议》,约定公司应向周某支付工资总额3倍的经济补偿金,如周某“跳槽”,不能到类似行业就业并保守商业秘密。

  但是,就在上述协议签订后不久,周某忽然不辞而别,到竞争对手公司任职去了。

  事情经过劳动仲裁后很快起诉到了法院,上海市青浦区法院在庭审中查明,双方虽然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但双方在协议中未对周某之前享受的出资培训等待遇作为必须服务期的条件,而只是约定单位给予周某经济补偿金,并在工资中每月予以支付。然而在实际履行中,单位并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没有履行约定。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及必须服务期等专项协议,但用人单位必须自觉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只有这样,当劳动者擅自离开单位从而侵害到公司的合法权益时,单位才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输在公司自己也未履约 新华社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