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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饼中不得搭售其他商品 过度包装将受处罚(特别关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6日 16:44 人民网-市场报

  本报讯7月4日,国家发改委等4部委联合下发公告,对月饼价格、质量、包装及搭售等有关事项做出规定,公告中明确规定月饼销售不得搭售其他商品。

  公告指出,经营者生产销售月饼,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其他商品,也不得将月饼同其他产品混合包装、销售。在月饼包装中,搭售物品的市场价格如果明显超过月饼自身价格的,专用名称就不应该标示为月饼,违反此规定,有关部门可依法处罚。

  此外,经营者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的材料对月饼进行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月饼价格是放开的价格,完全由市场竞争形成,不能由政府制定价格,因此采取公告的形式进行规范。公告本身没有设定处罚,但违反公告援引的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要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此次发布公告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天价”月饼现象。“天价”月饼主要是搭售和过度包装造成的,由于光靠发布本公告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因此相关部门会在今年月饼销售高峰期间开展市场执法检查。

  (刘薇)

  《市场报》 (2005年07月06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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