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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中国纺织品出口健康有序发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6日 14:46 商务部网站

  为加快我国纺织品出口增长方式转变,稳定纺织品出口经营秩序,今年6月19日,商务部发布了《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将于7月20日正式实施。《管理办法》的出台,在企业中产生了热烈的反映,同时也存在一些疑虑,为此,日前,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外贸司副司长孙际文、世贸司副司长俞建华、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代表助理赵宏在商务部网站上进行专题访谈,就大家关心的《管理办法》作了一些说明。

  条法司司长尚明:《管理办法》体现了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

  不久前,美国、欧盟等因我国的纺织品出口有较大的增长,相继对我国出口纺织品启动了设限措施,或者进行了特别限制措施的立法,出口限制导致了我国纺织品出口和生产很大的不确定性。对此,企业普遍反映国外客商订单减少,而有订单的部分企业“抢出口”现象严重。6月11日,我国与欧盟就纺织品达成了较高出口数量的双边贸易协议,如没有相应的管理手段来规范国内纺织品的出口,就会使纺织品出口贸易秩序继续混乱,也难以保证双边贸易协定的有效实施。尚明说,在这种情况下制定出口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尚明认为,出口限制措施属于行政许可手段,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的。根据对外贸易法第16条、18条、19条规定,对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或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货物,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可以采取临时出口限制措施,并以出口许可证的方式进行管理。对纺织品出口管理,不仅涉及纺织品出口企业的利益,也与有关的生产和消费群体利益相关,据尚明介绍,商务部在制定管理办法的过程中,根据立法的要求,通过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利害关系方、商协会和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多次与我国海关和质检总局等部门进行沟通,才最终出台了管理办法,使《管理办法》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绝大多数企业的权益。

  《管理办法》有几个比较明显的特性。公开性:依法制定;公开征求意见;分配方式和计算方法公开。公正性:既考虑了企业的出口业绩,也考虑了新增企业的实际需要。透明性:对实行出口许可管理的品种,实行目录管理,目录包括产品类别、产品税则号、涉及的国家或地区、实施的时间、出口许可总量等。同时对于企业出口许可的管理手段,以及违反办法的处理等,也实行高度透明的管理。便利性:许可证申领实行属地化,方便企业申领,同时也规定了许可证可以网上申领。

  尚明表示,《管理办法》是我国在纺织品一体化后,面对纺织品全球贸易的新形势而采取的措施,也是一种负责任的举措。因为在纺织品贸易新的、比较特殊的形势下,一方面,我们要从广大纺织企业的根本利益出发,维护正常的、健康的贸易秩序。另一方面,从我国纺织品长远发展出发,为纺织品出口创造稳定、透明的贸易环境,促进我国纺织品出口增长方式的进一步转变。此外,我们也对全球纺织品贸易负责任。

  外贸司副司长孙际文:企业应做到有序出口

  《管理办法》将于7月20日起开始施行,针对企业关心的将有哪些纺织品纳入该办法管理的问题,孙际文回答说,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有关国家(地区)对我实行限制或者双边协定规定需要临时进行数量管理的纺织品都可列入管理范围。2005年6月11日,中欧签署了《中欧关于中国部分输欧纺织品和服装的谅解备忘录》,因此,7月20日实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将包括该备忘录涉及的10类纺织品。根据欧盟海关分类,这10类纺织品分别是:输欧2类、4类、5类、6类、7类、20类、26类、31类、39类和115类,与此对应的中国海关共包括699个10位商品编码。这些商品编码将很快对外公布,届时企业可在商务部政府网站上查询。输欧10类纺织品的可出口总量是按照《中欧关于中国部分输欧纺织品和服装的谅解备忘录》规定的可出口数量确定的。2005年6月11日至12月31日分别为:2类为26217吨,4类为1.5亿件,5类为6897万件,6类为1亿件,7类为2476万件,20类为6451吨,26类为796万件,31类为9609万件,39类为5521吨,115类为1911吨。2006年和2007年的可出口总量可在商务部网站查阅。

  孙际文还进一步解释说,备忘录输欧10类纺织品可出口量并不完全是商务部最终的许可总量。由于《管理办法》将于7月20日起施行,在6月11日到7月20日之间的管理过渡期内,对于中方来说,由于没有任何管理措施,企业可自由出口。但是,对于欧方来说,这一时期内的实际进口量是要从今年6月11日至年底的数量中扣除。因此,2005年的实际许可量应为备忘录2005年设限期可出口量减去6月11日至7月20日欧方实际进口量。2006年和2007年不存在这个问题。

  根据中欧达成的谅解备忘录,输欧10种纺织品的设限期将自6月11日开始施行。然而,有企业反映,欧盟部分成员国的海关已开始要求出口商提供出口许可证,而商务部告知7月20日起才能签发出口许可证,这是否意味着7月20日之前,这10类纺织品无法对欧盟出口?

  对于这种说法,孙际文非常坚决地表示这是错误的。根据中欧双方达成的共识,6月11日至7月20日属于管理过渡期,欧盟已于6月23日公布了其内部管理的通知——《对进口商和贸易的通知:执行与中方达成的纺织品谅解备忘录》。根据该通知,设限产品在6月11日至7月20日间装船出运到欧盟成员国的,欧方将自动签发进口许可证;在7月20日后装船出运到欧盟成员国的,欧方将凭中国政府签发的有效的出口许可证签发进口许可证。欧海关将依据装船单判定货物的装船出运日期。该通知可在商务部网站查阅。他还表示,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是属于国别管理,并非针对全球。

  对于受到临时管理的纺织品是否还需要申请自动出口许可的问题,孙际文的回答是: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临时出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如在实施前已实行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的,自临时出口许可实施之日起,《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不再作为海关通关验放凭证。据此,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了2005年第44号公告,自7月1日起取消对原《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所列产品实施的纺织品自动出口许可管理。

  孙际文建议广大纺织企业不必恐慌,不要抢出口,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布的可申请数量切实安排好生产,做到有序出口。同时,企业也应该充分用好可出口的数量,积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单位产品的档次和附加值,实现较好的经济效益。

  世贸司副司长俞建华:欧盟同意“克制使用”242条款是一个利好的结果

  2005年1月1日,全球纺织品实现一体化。为何针对中国纺织品的贸易摩擦却愈演愈烈?这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形成的?

  对此,俞建华回答说,这是由于我们在加入WTO法律文件中接受了一个关于中国纺织品出口的条款,这就是现在人们经常提到的242条款。这是一个对我们不公平的条款,是在加入WTO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它规定在2005年一体化后到2008年前,如果证明中国纺织品出口造成市场扰乱或威胁阻碍贸易的有序发展,欧美可通过与中方磋商,对我国有关纺织品实行限制,增长率不高于7.5%。实践中,欧美对242段做出了宽泛的解释,设置了较低的门槛,为其频繁使用242段开了方便之门。今年以来,美欧对我国部分纺织品设限就是依据这个条款。中欧纺织品谈判是在242段设定的条件下进行的。谈判的结果是我们改善了242段的条件,欧盟放弃了他们长期坚持的一些解释,同意克制使用242段。俞建华认为这实际上是做出了弃用242段的政治承诺。在加入WTO后短短3年内,我们在中欧之间改善了242段对我设定的条件,这确实是一个利好的结果。

  为何中国和欧盟就纺织品问题达成协议的10类产品的时间是3年,与242条款关于1年期限的规定有所不同。为什么当时不订一个1年期限的协议呢?

  俞建华透露,在谈判中,欧盟事实上对搞一个3年的协议并不感兴趣,特别是对搞一个高基数基础上的3年协议不感兴趣。他们只希望谈一个模式,这个模式的特点一是低基数,2005年的出口量只能以一体化以前的2004年出口量为基数,2006年的出口量仍以2004年出口量为基数;这个模式的第二个特点是敞口的,以后出现问题的类别直接朝里面装。这是我们不能接受的,并在谈判中坚决反对。首先,我们反对欧盟的低基数,要求2005年的可出口数量必须考虑今年以来一体化以后的几个月的高增量,2006年的数量必须以2005年全年的出口为基数,2007年应以2006年的出口为基数,这样就可以水涨船高,这是我们的核心利益所在。其次,我们坚持协议绝不能是敞口的,要对其他类别封口,这样贸易环境才能稳定。因此,在高的基数、稳定的环境、改善了242段等条件下,签一个3年的协议是我们通过争取才得到的,欧盟是体现了灵活性的,结果是对我们有利的。

  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代表助理赵宏:中欧协议是一个“共赢”的结果

  根据中欧谈判协议规定,今后3年内我10种纺织品对欧出口增幅为8%至12.5%,这样的增幅比242段条款规定的7.5%高不了多少,对此,赵宏表示:从百分比上看,确实看不出8%~12.5%的增幅比7.5%高了多少,但问题的关键是确定增长率的基数是什么。欧盟的想法是按照它在今年4月份发布的《行动指南》,把我们2004年对欧出口量作为一个不变基数。大家都知道,今年前几个月,我们对欧出口放量增长较快。如果我们同意欧盟的基数,那么可以拿到100%、200%甚至更高的增幅,但获得的实际出口量却低很多。通过谈判我们迫使欧方放弃了既定立场,我方获得的2005年基数包括了今年前两个月或3个月的出口量,2006和2007年的基数分别为前一年的实际出口量,相当于一年上一个台阶,因此基数才是我们的核心利益所在。

  她举例说,以T恤衫为例,如果按欧方要求的基数,按7.5%的增长率计算,2005年6月11日至年底、2006年和2007年我可出口量将分别为1900万件、2.8亿件和3亿件,而我谈判后最终获得的可出口数量为1.5亿件、5.4亿件和5.9亿件,比欧方出价分别高出689%、92%和97%。

  另外,还可以从市场份额看最终的结果。还是以T恤衫为例,欧盟市场年消费量是9亿件,根据谈判结果,我对欧出口量在2005、2006、2007年分别为4.9亿件、5.4亿件和5.9亿件,大家可以很容易地看出我们的市场份额将达到60%以上。有人甚至提出这些数量中国企业能不能把这些数量用完的问题。此外,欧盟自身有一定规模的纺织产业,同时欧盟也是众多发展中国家纺织品出口的主要市场。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国家,我们应当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此从我们和欧盟、其它发展中国家经贸关系的长远发展看,中欧协议确实称得上是一个“共赢”的结果。

  这个协议也为我企业创造了一个稳定、可预见的贸易环境。要知道,贸易摩擦的危害不仅在于出口利益的损失,而且在于它所造成心理上的“恐慌”,导致“客户不敢下单、企业不敢接单”。为规避风险,客户被迫将订单转移到其他地区,直接影响我近6000家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十余万纺织工人的就业。中欧协议不仅扩大了出口空间,而且改善了各方对市场的预期和信心。因此可以说,这个结果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我国企业在纺织品一体化后的权益。

  中欧谈判之后,大家把目光转向了中美之间的纺织品磋商。特别是我国对美出口企业非常希望了解有关谈判进展情况企业更为关注,赵宏介绍说:今年5月23日和27日先后要求就棉制针织衬衫等7种纺织品与我进行磋商,同时开始设限。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中国纺织企业和广大职工的权益。商务部已多次向美方表达了反对美方单边设限的立场。6月17日,中美双方举行了对7种纺织品的第一轮技术层磋商。目前,有关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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