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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促进农产品贸易的政策措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6日 13:27 商务部网站

  德国是现代农业较发达的国家,但同样面临农业就业人口收入偏低、总数不断下降的问题,相对美、荷等竞争对手而言,农业企业规模也比较小。为促进农业发展,保证农产品国内流通和国际贸易的进行,在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框架下,德国根据本国特点,为农业企业制定了一系列财政、税收促进政策。同时,为农产品贸易各环节的参与者建立了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还采取切实措施,来保障食品安全。现将德国有关做法整理报回,供有关部门参考。一、德国农产品贸易基本情况德国农产品贸易特点是,受消费结构影响,土地密集型大宗
农产品基本自给自足,部分劳动密集型农产品进口依赖较严重。粮食、土豆等初级产品在农产品贸易中比重较低,制成品和肉、蛋、奶等高附加值产品比重超过80%。

  德国粮食供应总体上自给自足、略有盈余。2003/04年度总产量为3889万吨,自给率106%。农业企业用作饲料或初加工1211万吨,占30%,对外销售2678万吨,占70%。全年进口658万吨,出口1185万吨。从具体产品来看,食用油籽、玉米、燕麦等对进口有一定依赖性,自给率为44%、82%、93%。土豆年进口量在100万吨左右。粮食、土豆等初级产品贸易额381亿欧元,仅占农产品贸易总额的13%。2003年,德国植物源性产品贸易额1189亿欧元,其中花卉、蔬菜、甜菜、葡萄酒各为151亿、123亿、122亿和108亿欧元。蔬菜、水果严重依赖进口,净进口蔬菜240万吨、进口额22亿欧元,净进口新鲜水果、热带水果460多万吨,金额达40亿欧元。作为啤酒生产大国,除满足国内需求外,德国啤酒出口到世界各地,年出口额近10亿欧元。葡萄酒年进口量在10亿升左右,进口金额接近20亿欧元。动物源性产品销售额为1758亿欧元,其中奶制品达819亿欧元,猪肉制品、牛肉制品、家禽各为485亿、244亿和93亿欧元。动物源性食品是德国家庭饮食结构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2003年共消费肉制品750万吨,人均90公斤;奶制品792万吨,人均96公斤;鸡蛋108万吨,人均13公斤。德国是美、法、荷之后世界第四大农产品出口国,2004年出口额282亿欧元,出口比例为21.6%,占全球份额超过5%。奶制品、肉制品、焙烤制品是最重要的出口产品,2004出口额各为53亿、37亿和29欧元,小麦、黑麦、土豆等也有一定出口。农产品进口一直排在美、日之后,居世界第三位,进口额占全球7%左右。德国农产品贸易进口一直大于出口,1997年逆差达158亿欧元。德进口产品除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外,很多进行深加工后再次出口,如咖啡、烟草、食用油籽等。

  二、促进农产品贸易的立法基础德国早在1955年就颁布了农业法,规定可以采取各类政策措施,保障农业参与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为居民供应最好的食物。农业法规定,对自然条件造成的、相对其他行业的不利因素,应进行补偿;应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同时通过发展农业,减轻经济发展对环境带来的压力。通过努力,农业就业人口的社会福利、收入水平应达到同等级就业人口的水平。作为职能主管部门,联邦农业部每年应对各类规模、产品的农业企业的收支状况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联邦政府公布农业发展形势报告,针对农业发展中的问题,提出具体措施,需要联邦财政拨款的,纳入联邦预算案。1969年,德政府颁布实施《改善德国农业结构和海防共同任务法》(GAK),规定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农业企业更合理地发展,土地经营更符合市场需求,并将农产品加工与销售促进作为该法的核心任务。法律旨在增强德国农业、食品业在欧盟共同市场的竞争力,改善农业就业人口的收入。德政府每年制定促进农业发展的框架计划,提出具体措施以及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各自承担的责任。联邦和各州政府按60:40比例,采取补贴、贷款、贴息、担保等形式,支持具体农业项目。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对农业企业及项目的补贴和融资支持。

  一是对扩大生产规模、降低成本、引进环保措施等投资,提供补贴及贴息贷款。投资额1万-10万欧元的小型项目,提供偿还期10年、利率不超过5%的优惠贷款,最高补贴比例为35%、不超过1.75万欧元。5万-125万欧元的大项目,可申请利率不超过5%、偿还期20年的优惠贷款,政府进行贴息。企业还可申请直接补贴,最高补贴比例10%、不超过3万欧元。二是对山区、低产区及受地理条件限制、种植面积较小的农业企业进行补偿。根据作业难度以及上述土地所占比例,每公顷补贴额在25-180欧元之间。手工劳动比例高的山地,每公顷可达200欧元。为保证受益企业的普遍性,一企业每年最多可领取1.6万欧元补偿金。雇用员工二人以上的,每多一个雇员,可额外得到8000欧元补贴。

  三是成立专门的政策性银行德国农业养老金银行,为农业企业提供融资便利。该银行为公法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资金通过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国际资本市场筹集。农业企业、农机生产企业以及农产品流通和服务企业均可申请该行贷款,每个企业年贷款额不超过100万欧元,需支付一定手续费(不超过1%)。企业计划购买农用机械、土地,或采购太阳能设备、加大可再生资源使用等,均可申请。企业销售额下降30%以上,临时出现清偿危机,也可申请贷款,贷款额不高于下降的销售额。该行2004年发放贷款61.41亿欧元,其中普通贷款39.87亿欧元,优惠贷款21.54亿欧元。

  (二)给予农业企业全面的税收优惠。

  德国农业企业同其他企业一样,被纳入现有的税务制度中。为鼓励农业企业积极性,每个税种都给予其差别优惠待遇。按照德国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年销售额超过35万欧元、利润大于3万欧元的,必须建立自己的账簿。然而,德大多数农场规模较小,难以建立健全账簿。德国对农场所得税课税采取了一种简便的方法,规定不种植经济作物、面积不超过20公顷的、牲畜存栏数不超过50个单位的(Vieheinheit,根据饲料消耗量而定,如奶牛、成年肉牛为1个单位,猪、羊、蛋鸡各为0.33、0.1、和0.02个单位),由税务局估算其应纳税农业收入。实际估算值约为农场实际收入60%。给予农业人口一定的收入所得税免税额,单身为每月670欧元(已婚翻倍),年收入超过30700欧元(已婚翻倍),不再享受免税待遇。农场雇用的临时雇员(工作时间不超过全天员工1/4),工资按统一的优惠税率5%征税。

  农业企业、合作社还可获得免交营业税、机动车辆税的待遇。为农业企业提供咨询、农机出租等服务的合作社免交法人税(25%),农业企业联合体(Erzeugergemeinschaft)自成立之日10年内,每年享受15339欧元的法人税免税额度。另外,农产品增值税税率为7%,远低于其他产品(16%)。在能源税方面(20.50欧元/1千度),农业企业用电量超过一定额度,可享受高达80%的减税优惠,如果从可再生能源发电站(装机容量超过1千千瓦)购电,可予以免税。年用量超过一定标准的,可减掉80%的矿物油税。

  (三)建立完善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加大对农产品、食品贸易的指导和服务。

  该体系由联邦机构、州级机构和行业组织组成,如德联邦农业部下属的农业文献与信息中央处(ZADI)、德国农业信息网(Dainet),面向全国企业,提供德、欧及世界农业发展的全面信息,联邦农业研究院等定期发布市场报告。各州服务机构则面向本地企业,提供各类服务。在该体系中起着最关键作用的,莫过于1969年成立的德国农业及食品行业销售促进基金(Absatzfonds)。销售促进基金统一规划德农业与食品业的营销。会员企业按所加工原料的数量,交纳一定会费,如制糖厂为每吨甜菜0.16欧元、牛奶场每吨牛奶1.22欧元。基金通过两个执行机构开展工作。其中德国农业中央营销有限公司(CMA)负责营销与宣传,主要任务为促进销售及协调公共关系,树立在国内外市场的整体形象;组织参加各类博览会,协助建立业务联系;举办销售技术、产品信息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及咨询。在突出整体特点的同时,也强调地方特色,通过中央与地方联合资助的项目,对有发展前景的营销方案进行支持。同时加大对生态农产品的营销宣传力度,提高民众的认可程度和购买愿望。中央市场与价格通报处(ZMP)研究农产品市场发展,每周出版数期市场报告和大量的分析、预测及背景报告,协助企业判断市场变化,进行自我定位。除定期刊物外,还发布专题报告和年度报告。服务对象为农业企业及联合体、食品业分销商、批发商及最终消费者。德主要全国性农业、食品业中介机构均为其股东,监事会中还有联邦农业部及销售基金代表。

  (四)鼓励建立农业联合体和合作社,作为农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载体。

  德国农业企业规模小,平均种植面积仅40.4公顷。除蔬菜、水果或生态产品企业直接销售小部分少量产品,绝大部分农业企业不直接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而是自发组成农业合作社或联合体,进行进一步处理、加工,并销售到下一流通环节。德国1969年颁布《农业生产适应市场需求法》(简称市场结构法),鼓励农业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销售其产品,取得规模效益。7个以上农业企业,其种植面积或产量超过规定标准,可建立联合体。新成立的联合体受到国家财政支持,5年内可享受创业资助(人工成本、办公设备、咨询费),7年内可享受投资资助(采购、加工、销售、仓储、包装等),资助额最高为投资总额的25%,但不超过其销售收入3%。联合体制定统一的生产和质量标准,负责产品销售,共同采购化肥、植物保护剂等生产资料,也从事市场调查与咨询,很多联合体还推出了自主品牌。2000年,德国共有各种联合体1079个,其中土豆、家禽类企业覆盖率高达90%以上,肉用畜、粮食生产企业各为15%。德国还建立了富有特色的另一种互助机构合作社,支持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德国合作社已有100多年历史,既有按功能组成的采购、销售合作社,也有按行业成立的乳业、肉类加工、水果蔬菜加工、葡萄酒农合作社。合作社对内以服务为主,对外以盈利为目的,作为市场经营主体,有效地维护成员的利益。合作社批量采购农用生产资料,降低了成员的生产成本。合作社和联合体一样,规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标准,也使用统一的品牌。由于规模经营、标准化生产,形成了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联合体、合作社与食品加工企业、贸易商建立了固定的合作关系,产品销路得到保障。而加工企业、贸易商也因此增强了自身竞争力。在食品加工领域,特别是制糖、奶制品加工、肉制品加工领域,形成了相对垄断格局。如制糖业基本由南方糖业集团和北方糖业股份公司垄断,前者年销售额48亿欧元,甜菜菜农组成的南德甜菜加工合作社是其最大股东,占56%的股份。后者销售额12亿欧元,原料由1.6万个甜菜菜农供应,种植面积近21万公顷。德国也有综合类食品加工、贸易企业,同时与不同产品生产企业有固定合作关系,如巴伐利亚商品中介公司(BayWa)农产品销售额27亿欧元,仅水果业务部就在南部主产区建立了170多个收购站,负责收购800多个合同企业的产品。下属公司进行加工、包装后,由专业贸易公司销往专业批发商、大型食品零售企业和平价超市集团。

  (五)重视农产品与食品安全,为顺利流通创造条件。

  由于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越来越关注,德国将农产品安全预防作为重点工作,严格监督、管理。1995年,德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食品安全监测。确定120多种有代表性的一揽子食品,每年定向检查15-20种是否含有农残、有机聚合物等成分,每种取样化验约240份。在此基础上,德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每年出台食品安全监测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德国接受了疯牛病的教训,在全国建立了监测网,定期进行抽样检查,防范于未然。

  另外,德国推出了QS(质量保障)食品检测标志,饲料业、农业、屠宰业、肉制品加工业、食品贸易企业共同参与,从食品原料生产、加工及销售各环节,保证食品的安全与卫生,同时便于追根溯源、查找问题。肉制品、新鲜果蔬、食用土豆等都已使用该标志。农业较发达的地区如巴伐利亚州、北威州也推出了自己的检测标志。在原产地标识、地理标识保护方面,德国一方面积极向欧盟申请地理标识注册,另一方面支持欧盟在国际农产品贸易谈判中加强谈判力度。

  (六)积极促进

  对新兴市场的出口。

  德农产品贸易中,欧盟成员国占80%以上,荷兰、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奥地利等传统贸易伙伴占70%左右。为了进一步扩大出口,德国近年加大了对新兴市场的出口攻势。重点市场有两个,一是与德国毗邻的新欧盟成员国,二是经济快速发展的亚洲国家。主要措施有:政府资助在国际博览会上设立联合展台,进一步改善德农业、食品国际形象;鼓励企业参加国际博览会或赴海外举办专门的产品展示活动;为国内企业举办出口对象国国情、农业发展、食品消费及进出口结构等信息咨询活动;邀请海外进口商、采购商赴德参观,研究机构加大对出口对象国的研究。四、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完善适应我国情的财税支持体系。

  由于农业规模庞大,我国目前还不能象德国等发达国家那样,对农业生产、贸易进行高额直接补贴。但应有选择地对扩大生产、环保等投资进行适当补贴,鼓励企业从事生态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同时,进一步改革农业和工商业的二元税制结构,对农民使用土地征收低负担水平的农业土地资源方面的税收;继续将农民出售的农产品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实行免税政策或有选择对少数品目征收;将从事农业经营的个人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规定起征点,对高收益的种植、养殖大户,通过个人所得税进行必要调节。这样,既从总体上减轻农民负担,也有利于体现税制公平和量能负担的原则。

  (二)进一步完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

  当前我国农产品贸易中,突出困难是缺乏有效信息资源。应尽快建立由政府部门、行业机构、研究机构等组成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其在贸易中的指导作用。国家财政对信息服务机构给予适当扶持,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建议组建专门机构,针对我农业、食品业特点,有计划进行营销宣传,改善我整体形象。

  (三)大力加强食品安全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关于食品卫生、标准法律法规多达150多部,但一直没有一部国家级食品安全法,建议考虑在整合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法》,建立风险评估与预警、危机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我食品安全立法。参照德国经验,建立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食品安全标志。另外,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对产品标准、污染物和农残、食品卫生操作规范及检验方法、食品质量、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贮运、标签等进行规范。

  (四)组建联合体、合作社,提高产销的规模效益。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试点建立了农业合作社,取得了一定成效。建议参照德国的成功做法,进一步发挥联合体、合作社在农产品贸易中的中心地位。首先,加快相关立法,制订农业合作社法与农业联合体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上述互助机构的地位和作用,并给予其独立法人地位。其次,政府出面,协调成立联合体、合作社,并对其初期工作提供政策、信息、信贷等支持。我国农户自身经济实力薄弱,不了解这些机构的运作、功能,很难自发组建,政府的支持与指导十分必要。

  (五)增强我农产品的出口。

  我农产品出口面临缺乏品牌产品、出口企业规模小、实力弱、国际竞争力不强等问题。为此,建议积极实施竞争性农业发展战略,发挥我比较优势,提升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制定和完善农产品出口促进政策,完善农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对农产品出口加工企业增值税实行“征多少、退多少”政策。建立符合WTO规则的农产品出口促进基金,资助农产品出口的研究开发、开拓国外农产品市场。扶持有基础、有潜力的地区和农产品外贸骨干企业,建设高标准、高起点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出口基地。着力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培育一批国际知名的优质名牌产品。

  (高行乐)

  (信息来源:驻慕尼黑总领馆经商室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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