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4日-21日,由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和智利伊基克市政府共同主办的首届南美洲中国商品博览会将在智利北部港口伊基克市举行,以下为参展商须知:
1、“博览会”——指于2005年11月14日至2005年11月21日在智利伊基克市市政府展览馆举办的“南美洲首届中国商品(高科技和工业商品)博览会”英文缩写:——“CSAF”。
2、“主办单位”——指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和智利伊基克市政府。
3、“承办单位”——指北京亚美新合企业策划有限公司 。
4、“参展商”——指已经签署合同获得展览位的单位或公司。
5、“参展人员”——指参展商派往参加博览会的人员。
6、“合同”——指参展商和承办单位之间签订的参展商合同书。
7、“展位”——指参展商依据合同与承办单位确定使用的展台(展位)位置。
8、“展览期”——指布展、开展、撤展三个阶段,分别为:布展:3天(11月11- 13日);开展:7天(11月14-20日);撤展:1天(11月21日)。参展商在11月20日之前,不得拆除和撤离展品。在21日为撤展日,如在21日不能撤出,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将由参展商承担。
9、参展商与承办单位签署合同后,并按合同内容和要求的时间将款项支付完毕。在款项未支付前,承办单位将保留参展商申请的权利到8月30日。逾期按违约处理,承办单位有权利变更参展商的申请内容或视为参展商放弃参展资格。
10、承办单位向参展商提供展览会的平面图和展位图,参展商如期在展位布置展览,但不得在公共区域、出入口、通道或者有可能影响到其他参展商的地方放置展览物品。
11、参展商布置展厅外的空地展区,必须在展览会开展前一个月,提交布展方案。在获得承办单位批准后,方可施工。
12、参展商未经承办单位许可不得将展位转租、分租给第三方。
13、参展商在博览会开展二天之内,不得从事零售展品的行为。
14、博览会提供一般性照明用电,并将线路连接到每一个展览位。参展商未经承办单位许可不得自行安装和使用其他任何发电和供电的装置和设备。
15、博览会不许可危险品参展,参展商和参展人员不得将这类物品带入。
16、参展商只能展览已申请参展展品,不得展览未经承办单位许可的展品。不得在参展商的展位外任意张贴或树立广告。
17、参展商的一切宣传材料,其内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的要求。
18、参展商承担损坏他人物品和财产的赔偿行为,包括且不仅包括场馆的设施和其他参展商的物品。
19、参展商自行管理自己的展览品及物品,承办者不承担非承办者原因造成的损坏和丢失的责任。
20、承办单位按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办理有关的参展人员保险事项,不承担非承办单位原因造成的参展人员或其相关人员人身伤害责任。
21、承办单位有权拒绝假、冒、伪、劣产品参展。参展商自行承担参展物品合法性证明,并承担该行为造成的关联责任。
22、本参展商须知作为参展商合同书的有效附件,签署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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