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从7月1日起,开始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取水类别有所不同,居民生活用水每方征收0.05元。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规范水资源有偿使用行为,200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于当年4月1日起施行。据自治区节约用水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此《管理办法》出台后,正逢银川
市开始实行阶梯水价,水费在以前相对较低的基础上刚刚涨过价,如果再加收水资源费,担心群众一时不能理解,所以银川市就暂时没有施行,只是在我区的其他部分地区开始征收。银川市所辖三区两县一市从2005年7月1日开始,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由自来水公司在向用户收取水费时代收,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节约用水等方面的研究,新技术的推广以及供水水源、供水设施的建设、保护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自1998年开始,全国部分省区开征水资源费,截至2003年底,全国除宁夏、西藏外均已开征水资源费,宁夏开征水资源费的时间为全国倒数第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最高的省区是山东省,自备水源地下水每方1.80元,地表水每方0.60元。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全国最低省区之一。
(信息来源:银川市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宁夏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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