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时评魏文彪
7月1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物权法(草案)中的一些热点问题作出了相关解释。据介绍,此次物权法(草案)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房屋所有权人有权申请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这意味着,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超过70年(7月3日《半岛都市报》)。
我国土地只有集体所有与国家所有两种形式,城市住宅用地属国家所有,个人土地使用年限最长为70年。这就导致出现土地使用权届满后的房屋处置问题。此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这就构成了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
公民购买房屋后就应该取得对于房屋的永久使用权。这和购买其他商品没有区别,即只要买卖交易成功,购买者就获得对于所购商品的永久使用权。如说有所不同,那就是房屋这种商品更为昂贵,因而购买者对永久使用权更为看重。一般商品的永久使用权不能被无端剥夺,那像房屋这种百姓甚至要拼搏一生才能获得的昂贵商品,其永久使用权则更没有理由被侵犯。
土地使用期届满便由国家无偿取得其上的建筑物,这样的规定首先违宪,因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因为土地使用权到期便连附着的公民私有住房也一并“无偿收回”,这样的做法无疑与宪法对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障立意背道而驰。
其次,这样的规定也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尽管土地属国家财产,使用权到期后国家可无偿收回,但其上附着的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却只能通过与其所有权人的公平交易才能发生转换,否则就构成了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法中的这些体现公平原则的条款必须得到遵守。
另外,如果不在物权法中对土地使用期满后房屋的处置作出规定,也将使物权法陷入前后矛盾的境地。物权法规定,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征收征用国民财产,但对被征收征用者必须进行补偿。如果物权法确立了这样的“征收征用补偿制度”,但对土地使用权届满后公民对房屋的所有权缺乏尊重,则对公民物权的保障规定就不能前后连贯,对公民物权的保障就要被打折扣。
有恒产方能有恒心。从经济社会的发展来说,也只有通过立法对公民私有财产进行最大限度的保障,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公民的投资与创业热情。可以说,一个公民物权保障制度不健全的国家,其公民投资与创业的积极性就不能穷尽,则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力也将同样难以掘尽。
而立法保障公民私有财产,也是作为公民对于立法者的要求,这样的要求必须得到尊重。因而可以说,物权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届满后,房屋所有权人有权通过申请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继续拥有对私有房屋的物权,这无论是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还是对于公民权利的尊重而言,都是一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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