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审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要从源头抓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 10:17 上海证券报

    目前,各地法院受理的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案件急剧增长,司法审判实践对于此类案件法律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均存在较大争议,处理的方式也不尽相同。为维护司法的权威和统一,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实地做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以求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2005年1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主编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审判要旨》由人民法院出版社正式出版,标志着上海法院系统对于委托理财案件的处理已经形成了完整统一的思路和实践。笔者实际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部分讨论稿的研讨工作和《委托理财

纠纷案件审判要旨》的编撰,同时结合自身对此类案件的实际审理,这里试从处理案件的价值取向角度作一论述。

    一、当前委托理财纠纷案的主要表现形式

    委托理财业务,从广义上讲应该是属于金融资产性质的衍生工具和投资品种之一,是基于我国资本市场投资经营范围的扩大和投资人对投资收益的追求,得以在中国内地新兴的证券市场迅速崛起和发展,而且正在逐步成为中国金融市场开放过程中,国内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赖以生存、发展和二次创业的核心业务。目前,以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业务尚处在起步阶段,既得到了管理层的大力扶持,同时也受到了管理层的高度监管,相应的法律法规也相对齐全。因此,以金融机构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目前并未产生。

    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以委托理财形式出现的纠纷案件,其表现特征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和狭义性,主要是:1、委托人、受托人为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以上市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为甚,表现形式为自然人委托自然人或法人、企业法人委托自然人或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2、双方订立各类形式的书面协议契约,名义上有合作投资、委托理财、委托投资等等;3、归结其本质条款和实际履行,无非是委托人将自有资金注入其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或专设账户,全权委托受托人使用该资金用于证券或国债交易,但不得擅自处分和提取,委托人定期或一次性向受托人收取约定之投资收益,超出部分则由双方协议分享或直接归受托人所有,且委托人不承担投资风险;4、证券公司一般以协议监管人或担保人的身份参与协议的履行和运作,其目的是为了巩固客源,最大程度地赚取证券交易的佣金;5、证券市场的走势和具体的投资目标的选择,直接决定了协议的最终履行完成与否。受托人的违规操作、投资失败导致委托人委托资金的无法正常回笼,系此类纠纷案件产生的根本原因。

    二、处理委托理财纠纷案的法律对策

    当前人民法院审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最基本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与否,取决于人民法院对

    合同当事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方面作出司法审查。"法无禁止为自由",由于现行法律对于委托理财行为无明文规定,因此在充分重视当事人契约自由的同时,应当严格审查此类合同中受托人是否具备了法定的、从事金融资产理财业务的资质以及有关条款内容是否存在当事人刻意规避法律的企图。一经查实,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并按照无效的后果处理。同时,基于委托理财的履行是对证券和国债的投资交易,国家对此类交易的法律法规相对苛刻和严谨。因此,在审查双方的履约行为时,亦应当严格按照现行的交易规则,如有违规行为的发生,亦可判定当事人的过错以此确定各自的法律责任。此举重在维护契约订立和履行的合法性,防止当事人以合法的契约形式掩盖其非法营利之目的。

    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约定的保底条款之法律效力,笔者认为,不应拘囿于等价有偿之交易原则,而将其与商法意义上的其他保底行为加以区别对待。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保底条款"是有明确界定和处理的,任何形式的保底条款均被视为无效和明令禁止的。此规定同样适用于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处理,亦能在很大程度上提示和增强委托人的投资风险意识,切不可因贪图过高的约定收益而盲目地委托投资,而忽视了个人或企业资金的安全。

    此外,对于证券公司在此类合同中的责任承担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予以严格界定。鉴于证券公司在此类法律关系中扮演的往往是监管或担保人的角色,委托人一般也是基于其对证券公司的认知和信任而就地实施委托行为的,因此,对于证券公司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合同对于证券公司所约定的民事责任,无论是担保责任或是约定的其他监管责任,一经确定其存有违约事实,就应当据此裁决,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以充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此举旨在加重证券公司的民事责任,打击证券公司参与作为中介身份的委托理财的热情,从根本上规范、引导和发展其自身正常的受托理财业务。

    当前的委托投资理财行为与数年前银行业高息揽存的违规现象有很多相似之处,同样存在委托人------存款人、受托人------用资人、证券公司------银行三类当事人和相应的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权衡和界定了上述三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其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同样可以在审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中予以借鉴。

    总而言之,通过司法审判活动以增强委托人的风险意识,可截断委托理财之资金来源;加大证券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可阻隔委托理财之桥梁,双管齐下,目的就在于规范市场运作,降低资金风险,从而在根本上减少讼争的发生。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