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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分类监管年内全面推开 C类D类券商评定标准随后确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 08:01 上海证券报

    C类D类券商评定标准和名单待风险底数摸清后确定

    北京消息 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作为券商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的券商分类监管,有望在今年年底前全面推开,即四类券商中的后两类------ C类、 D类券商的评定标准和名单将于年底前确定。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前不久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证监会将采取九项措施对证券公司进行综合治理,在一至两年的时间内,使证券公司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其中的第四项措施就是实行全面的分类监管,形成有效的日常监管体制。此前,尚福林在"首届中国债券市场论坛"上说,为落实"国九条",国务院又成立了两个跨部门的专题工作小组。其中之一,就是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小组。

    据悉,所谓C类、D类券商,是指有一点问题但可以通过整改达到规范类或创新类标准的公司,达到后就可以开展相应的业务,达不到的或风险越来越大、出现了更严重的风险的公司,将被实行紧急处置措施。

    根据不同风险承受程度和控制能力,实施不同监管方法,给予不同发展空间。根据这一监管思路,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于去年8月分别出台了《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公司评审暂行办法》,从而揭开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序幕。到目前为止,已有12家券商相继被评为可从事相关创新活动的公司。今年4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又分别发布了《关于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与监管相关问题的通知》和《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进分类监管工作,使分类监管覆盖所有的券商,证监会正在加紧进行摸清证券公司风险底数的工作。

    "券商存在的问题有许多是过去十多年积累下来的,不可能一夜之间把问题都解决掉,只能在一定时间在发展中逐步规范解决。"中国证监会机构部的一位官员说,所以去年8月在全国证券监管工作会上,明确了"讲实话、真整改、定责任、给时间"这样一个解决方法。

    根据证监会的要求,在摸清底数的过程中,证券公司必须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风险、规范经营情况,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客户托管的国债、企业债等客户资产的安全状况,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自营业务的规模和规范运作情况,经纪业务规范运作情况,以及公司是否存在违规债务、账外经营情况等进行全面、深入的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清理方案。

    据了解,到去年年底,133家证券公司中已有86家向证监会提交了自查报告,其中36家报告了证监会以前没有掌握的风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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