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应邀作为股市3?15网站的值班嘉宾,让我想起今年3月15日,自己作为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参与由上海证券报社主办的3?15证券投资者服务日活动的情形--面对前来解答法律咨询的律师,大多数股民们关心的不是法律问题,更多的是在借机宣泄心中的不满,很多股民甚至一再要求活动的组织者将他们亏损的遭遇和现实向上面进行反映,希望上面能够尽快拿出有效措施解决股市面临的问题。也难怪,中国内地股市政策市的说法由来已久,作为普通的证券投资者,在漫漫熊市一路走到今天的时候,股民们想得更多的只能是
上面如何采取措施,而不是法律如何如何,也不难理解。
作为普通股民的一员,我相信通过不断出台的改革措施,中国内地股市必将走上正常、规范的轨道;但是,作为一名从业律师,我坚持认为,只有将法律这把锋利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在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头顶,让一切魑魅魍魉无从施展阴谋阳谋,使证券市场能够在诚信和阳光下发展,中国内地股市才会迎来明媚的春天。
一位股民关于证券公司融资交易的问题引起了我的关注。《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管理部门颁布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和有关规定均明文禁止证券公司向股民融资、融券;但是,在证券市场上,证券公司为获取更多利息和佣金收益,股民为得到充裕的资金放手一搏,非法融资、融券的现象仍然是普遍存在且花样百出,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
就问题本身而言,我个人认为,证券公司与股民之间基于非法融资而形成的融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对于因履行该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当事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予以承担。具体而言,由于股民的损失主要是投资股票产生的亏损,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对于因股票投资失败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而证券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提供非法融资,也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我更关注的是,为什么令行而不能禁止?遍查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证券公司不得向股民融资、融券的规定可谓是三令五申,但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后果却只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1条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证券经营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已;至于证券公司提供非法融资是否应当与股民共同承担损失,也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
关于中国内地股市需要加强法治的观点和呼吁由来已久。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前几年,财务造假、信用缺失、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违规担保、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等行为和现象屡见不鲜,窃以为其原因不是在于缺少法律,更在于缺少法律的震慑和权威。违法成本过低,执法力度不严,才是导致中国内地股市不规范的根源。只有当违法者受到的惩戒高于其因违法获取的利益,只有当法律已经成为市场参与者普遍信奉和遵守的准则时,中国内地证券市场才能够建立起有效的制度和规范的秩序,才能够得到健康、长足的发展。
上周值班嘉宾简介:
周世虹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律师。兼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安徽大学法学院兼职副教授、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4年5月被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律师协会评为安徽省优秀律师、十佳律师。
作者:周世虹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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