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证券法》修改草案
此次《证券法》修订草案中,第九章证券业协会是唯一的未作任何修改的章节,与草案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职能的大幅加强相比,其反差尤其引人注目。从理论上讲,资本市场监管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政府监管(他律)与自律监管有机结合,构成统一证券市场监管体系。证券市场的监管与自律具有辨证的关系,共同组成了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的机制。
从近十余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实践来看,证券监管部门已经逐步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三级稽查体系,在加大执法力度、推进市场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不少成绩。然而,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其所引发的风险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对于投资者、证券经营机构乃至国家造成的损失不可小视。
目前,社会舆论对证券市场中的自律机制所起的作用已形成了相当程度的共识,即自律机制是证券监管部门实现监管目标的辅助手段和重要补充。现行的我国《证券法》第8条明确规定: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该法第162条又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草案对证券业协会一章的不加修改,着实值得人们对于我国内地证券市场的自律机制建设方面作进一步的反思。
草案在加强证券市场监管的总体思路下,之所以选择了强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能,而没有选择加强自律监管,可能是出于以下几方面现实情况的考虑:(1)证券业协会权力来源的政府化。(2)证券业协会组成人员及其行为模式的官方化。(3)证券业协会的宗旨在彰显成员利益方面不足。(4)证券业协会功能的单一化。(5)证券业协会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方式有待加强。
那么,是否在《证券法》修改时就完全没有必要考虑证券业协会一章的修改了呢?我们认为,至少有两方面内容是这次《证券法》证券业协会一章修改时可以考虑的。
第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已经被依法赋予了以下一些职责:受理证券经营机构作为主承销商从事股票承销业务报送的备案材料;制定行业自律规则,规范证券公司股票承销业务竞争行为;监督证券公司等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负责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的考试、认定和执业注册;制定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操守准则和行为规范;负责与证券公司相关的行业公共标准的起草与维护工作;制定有关证券公司为包括退市公司在内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提供服务的规则;依法对会员、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按照协会自律规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等。这些在实践过程中已经由证券业协会行使的职责,可以在修订《证券法》时正式规定为证券业协会的法定职责。
第二,现行《证券法》只提到了证券业协会,而没有具体表明证券业协会的分类。这是因为在这部法律制定之初,我国仅存在唯一的一家证券业协会即中国证券业协会。
但近年来,为适应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各地先后组织成立的地方证券业协会已经有32家(截至1998年底,有省级23家、市级9家)。目前,我国的各大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证券市场主体以普通会员的身份同时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其注册地的地方证券业协会,各地方证券业协会则是以特别会员的身份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的。
这样,在实践中,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各地方证券业协会在对会员的管理上形成了一种自然的分工,即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对证券公司等证券市场主体的公司总部的管理,而各地方证券业协会负责对其在当地的分支机构如营业部等的管理。为了明确各地方证券业协会的合法性,建议将《证券法》中出现的证券业协会的表述都修改为全国和地方证券业协会。(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