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交行审计大案一审判决 涉案人员均被判缓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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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 00:26 东方早报 | |||||||||
在今年的“审计风暴”再次引起全国关注的时候,锦州交行联手当地法院2.21亿元假核销案———这一去年“审计风暴”中的重头案件于7月1日在辽宁抚顺市望花区法院一审结案。除一法院人士被判3年6个月有期徒刑外,银行相关人员均被判缓刑,该案三位举报人不满此判决,称量刑过轻。三位举报人称,会继续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情况。交通银行总行不愿就此案宣判结果发表评论。
该案是去年“审计风暴”中首个被法院宣判的案件。去年6月23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所作的审计报告披露了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罕见的”银行与法院联手造假核销巨额贷款事件:交通银行锦州分行与锦州市中级法院、古塔区和凌河区法院联手作假,用伪造的法律文书上报交通银行总行核销175户企业的“不良”贷款2.21亿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1年期间,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原行长曹营、原风险处处长陈绘、原风险处副处长张军,将不具备核销条件的46户企业贷款本息1.4亿多元核销,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已经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三名银行涉案人员的一审判决分别为:曹营(案发时担任当时锦州交行上级主管行———交行大连分行副行长)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陈绘和张军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同时,法院审理查明,在这起非法核销银行贷款的案件中,锦州市古塔区法院原院长冯永田、锦州市凌河区法院原院长李学民,因违反法定的民事诉讼程序,为锦州交行出具司法文书,致使锦州交行将不具备核销条件的贷款本息核销,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抚顺望花区法院依法判处李学民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冯永田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作者:早报记者 毛明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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