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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泗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 16:51 商务部网站

  泗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了营造宽松的环境,鼓励和吸引县外投资者在泗阳投资兴业,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步伐,特制定本优惠政策。土地优惠第一条按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投资者可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第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期限按不同行业或不同建设项目确定:居住用地期限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及其他用地期限50年;商业、旅游、娱乐业用地期限40年。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需要延期的,受让人应在期满前1年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重新办理出让手续。第三条在
县内投资兴办的一、二、三产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实行统一征用和供地,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第四条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1、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三种方式供地。2、县外投资者在县工业园区兴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每亩土地投资额达到80万元,按照最低保护价协议出让土地。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缴纳税收多、劳动密集型的工业项目,优惠条件可进一步放宽,采取“项目带政策”、“一事一议”的方法个案处理。税收优惠第五条增值税优惠1、凡在县工业园区兴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所征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6—10年所征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奖励。2、其它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所征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4—5年所征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奖励。3、投资兴建商贸流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3年内所征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4、鼓励外来企业在泗阳注册登记,进行商贸经营活动,销售泗阳产品,5年内按其实际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第六条所得税优惠1、凡在县工业园区兴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和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纳税人,6—10年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奖励。2、其它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所征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4—5年所征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奖励。3、投资兴建饮食服务、文化娱乐和旅游设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第七条营业税、契税优惠1、投资兴建饮食服务、文化娱乐和旅游设施项目且固定资产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自经营之日起,所征的营业税5年内由同级财政按50%奖励给企业。2、购买盘活现有工业企业且从事工业生产的,所征契税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八条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优惠1、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所征耕地占用税除上交中央、省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2、购买盘活现有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的,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所征的土地使用税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九条投资500万元以上兴办农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前3年由同级财政按其实际入库税收的25%奖励给纳税人,4—5年按12.5%奖励。规费优惠第十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建设规费优惠凡在县内兴办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兴建三星级以上宾馆、3万平方米以上商场或超市和投资兴建科技、文化、体育设施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散装水泥发展基金、教育地方附加费四项建设规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免费为投资者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城市开发与经营另有优惠政策)第十一条招投标费用优惠私营或个体投资,进入县工业园区或乡镇工业集中区工业项目,以及兴建宾馆、超市达到规定以上的项目,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上,充分尊重投资者的自主权,由项目投资者对工程直接发包,县招投标管理部门免收涉及投资者的费用,并为其办理招投标方面的相关手续。第十二条环保费用优惠投资工业企业免征项目环保预审费和本县职权范围内的项目审批费。环保部门依法向招商引资企业征收的排污费,专项用于企业的污染治理。第十三条育林基金及检疫费优惠投资兴办木材加工企业,育林基金单板(芯板)按3元/立方米,其它按2元/立方米计征;原木入境不收费。木材检疫费中高密度纤维板、实木地板不收费。其它木制品按0.5元/立方米计征。第十四条电价优惠工业园区企业用电享受省级开发区政策,每度优惠0.1元的待遇。服务保障第十五条投资工业企业以及兴建宾馆、超市达到规定以上的项目所需水、电优先供应,免收设计费、勘察费等附加费用。第十六条投资兴办企业,由县投资服务中心代办项目立项、土地使用、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供水、供电等相关手续,实行全过程服务。第十七条建立企业检查备案制度。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拟对县工业园区企业进行检查时,须事先向县软建办、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到企业进行检查。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的工业企业,颁发《重点服务单位》牌。第十八条建立挂钩帮办制度。凡在县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明确引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挂钩帮办人;1000万元—10000万元的,明确一名副处级领导作为挂钩帮办人;10000万元以上的由县主要领导亲自挂钩帮办,负责协调企业投资兴建、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相关服务工作。第十九条本优惠政策由泗阳县招商局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以前制发的有关文件精神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信息来源:泗阳县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江苏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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