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表示证券法公司法年内有望修订完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 10:46 证券时报

    由上证所主办的“证券市场发展与法制完善高级研讨会”7月2日在沪举行。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在会上说,今年是证券立法年,《证券法》、《公司法》都有望在年内完成修订并出台。

    桂敏杰说,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有三个重要标志:第一是在交易所初建时期,地方政府发布的一些有关证券交易的规章和交易所制定的业务规则;第二

是国务院发布《股票发行交易暂行条例》,基本确立了证券市场的基础制度;第三是《证券法》的颁布。这么多年来,证券市场遵循着《证券法》确立的法律制度在发展,但同时,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始终是处于连续性地不断升华的状态。业界对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反思、讨论和建议一直没有停止。他特别指出,证券市场的实务工作者和法律界专家学者都应当利用这个难得的机会,献计献策,充分利用这么多年来的实践成果,修订出一部符合中国实际、能够解决市场问题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表示,现在《证券法》修订草案稿的基础比较好,修订的前期工作酝酿时间较长,贯彻了比较正确的指导思想,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对证券市场发展的定位和思路。此次修订是把若干年来在实际工作中已有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证券市场未来的发展留有余地,考虑得比较周全。他指出,《证券法》、《公司法》的修订应当既注重眼前问题,又照顾长远发展。

    上证所总经理朱从玖说,良好的法律制度对市场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为此,上证所每年都要召开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研讨会,并进行各种形式的法律制度研究,上证所组织实施的上证联合研究计划中就开展了法制系列课题研究。这些研究一方面产生了一批研究成果,推动了市场法制建设,同时也为市场发展和法制完善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社会环境。他说,当前证券市场正处于一个承前启后的重要阶段,面临新一轮的巨大发展机遇。为了更好抓住机遇,应当在法制建设上有所作为。目前《证券法》和《公司法》修改已经到了关键时候,相信市场各方会把握这个难得的机会,推动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完善。

    与会人员对《证券法》修改中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涉及如何合理构建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如何确立以市场为主导的产品创新机制、如何厘清证券市场各方法律关系等。

    就如何合理构建证券市场法律体系,一些学者指出,应当正确合理区分证券法律规范中的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的关系。属于基础性制度、核心的关键的问题,应当在《证券法》中给予规定,但一些中观层面的法律问题,应明确授权证监会制定规章予以解决。还有学者指出,在制度规范中,交易所为实行自律管理而制定的业务规则也是证券市场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一些属于交易所自律管理职责范围的事项,如证券上市条件,应当由交易所业务规则来规定。

    就如何为证券市场发展留下足够的创新空间,一些业内人士以上证50ETF产品创新为例,指出法律制约和制度障碍是市场创新中最难解决的问题,法制成本是最大的创新成本,建议《证券法》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制度限制。一些学者指出,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公司债券以外的证券品种创新需要首先由国务院认定,增加了创新难度、提高了创新成本,由证监会行使新的证券品种、证券衍生品种的认定权更符合证券市场现实需要和未来发展要求。

    就如何厘清证券市场各方法律关系,有法律专家认为,当前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其和证券公司之间究竟是一般的代理关系,还是行纪关系或者居间关系,《证券法》中规定比较模糊,建议予以明确。有市场人士认为,《证券法》中的证券托管结算关系,是一级托管、一级结算还是二级托管、二级结算,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业务运作和风险控制,也要给予原则性规定。

    会上还举行了上证联合研究计划第十三期法制系列课题成果发布和报告会。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