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旭:证券登记结算体系法律关系亟待理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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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 08:17 上海证券报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刘春旭在日前召开的"证券市场发展与法制完善高级研讨会"上指出,在今后完善证券法制的过程中,要明确登记结算体系的法律关系,夯实证券登记结算体系的法律基础,维护证券登记结算秩序,使证券市场能够在比较清晰、可靠的证券登记结算体系下进一步发展和创新,使投资者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刘春旭称,我国已经建立了能够满足证券市场要求的证券登记结算体系,初步建立了相关法律框架。但在证券登记结算体系法律关系上,法律层面一般只有比较原则的规定,还不够明晰。因此,还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确立以结算参与人制度为基础的结算体系,明确结算参与人的责任。刘春旭认为,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在法律上明确结算参与人承担投资者交易的交收责任。其次,要推动结算参与人资格管理制度的建设。再次,考虑允许非券商机构成为结算参与人,并明确其责任。 第二,要坚持中央登记制度,明确客户证券的托管责任和证券交收流程中的法律关系。首先,要坚持中央登记制度。其次,必须明确证券公司对客户证券的托管责任。再次,参考建立托管参与人管理制度,引入非券商托管参与人。 此外,还要明确证券交收流程中的法律关系,即明确证券交收流程中账户划转行为和证券权益如何变更等相关法律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