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吴颖)从本月开始,由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的《北京市摄影行业服务规范(试行)》已经正式实施。记者获悉,该规范对由于影楼或照相馆造成的照片损坏有了明确的赔偿原则。
按照规范要求,摄制或加工的照片经两次返工仍达不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当全额退还所收的费用。对于保值服务的项目,达不到协议规定的要求,且无法挽回的,应当按保值
额予以全额赔偿,并退还服务项目的所有收费。
对于非保值服务的项目,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应当与消费者协商解决。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赔偿解决。未按约定时间交件,除不可抗拒的原因之外,每延迟一天,经营者按约定的票面价格的10%进行赔偿。
不管什么原因,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快件服务并收取加急费的,没有按时交付,应双倍退还加急费。为顾客加工制作的相框、相册等,在一年之内出现开胶、变形的,应无偿返工制作。
经营者与消费者因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发生纠纷,由双方约定送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检测鉴定费用由申请方先行垫付,由最终责任方负担。对于难以检测鉴定的争议,经营者应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此外,规定还对照片的保管期明确提出:摄制或加工制作后的照片,经营者负责保管六个月,数码照片资料保管两个月,消费者逾期不取的,经营者有权处理。特殊约定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