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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请亮出你的检疫证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 13:42 海峡网-厦门晚报

  5日起进口水果管理有新规,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出示检验检疫证明或者复印件

  本报讯 (曾海林郑万里丁亮)记者从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获悉,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了《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于7月5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出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者复印件,以确保购买的进口水果检疫合格。

  鉴于厦门口岸自台湾水果进口量日益增长,厦门检验检疫局提醒各进口商,特别是台湾各相关水果协会和企业,水果包装箱和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应符合这一新的管理办法的要求。

  据悉,新办法调整内容很多,除了对相关检疫证书作了具体规定外,还要求水果包装箱上标注的信息必须规范,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此外,新办法还加大了对不符合检验检疫而要求进境的水果的处罚力度,规定可以暂停相关水果进口。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同时提醒消费者,口岸检疫检验机关在每批水果进口时都要进行严格的检疫检验,在检疫检验合格后向收货人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出示该证明或复印件,就可确保购买的进口水果检疫合格。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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