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发[1996]2号
一、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凡在本级权限内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或允许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同级招商局(外经办、下同)会同计委、经贸委审批。经审批同意,招商局签字盖章的外商投资项目,其他有关部门都必须认可,不得再对其审批;涉及环保和规划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同级招商局牵头,会同环保、规划部门联合审批;外商独资企业由市政府
委托招商局审批;属于限制性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审批程序审批。
二、检查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申报。除税务机关组织的税收检查外,其他任何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含调查),都必须事先向同级招商局申报。说明检查的理由、内容、时间、人数等事项,经招商局同意并领取《检查外商投资企业通知单》。对不按通知单要求行事,随意变动检查时间、增加参检人数,以及未经申报和未领取检查通知单而擅自进行检查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追究当事人与检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建立外商投资企业费负卡。由市物价局、收费局与招商局对有关部门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在清理甄别的基础上统一印制和发放外商投资企业费负卡。费负卡应载明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收费机关名称及收取办法。超出费负卡范围收费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予拒绝或向招商局投诉,物价等部门应严肃查处。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的重大行政行为要进行备案。行政机关对外资企业实施冻结账户、查封财产、扣押货物、勒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以及限制企业法人代表人身自由等重大行政行为的,应自做出行政行为之时起24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政府法制机构对备案的行政行为应及时审查,发现有违法或不当的,应予纠正。
五、建立未履约外商投资项目报告制度。已签约的外商投资项目,如未履约,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向同级政府书面报告未履约原因,同时抄送同级招商局。属我方责任未履约的,要追究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六、开展外商投诉受理服务。市招商局要尽快建立外商投诉中心和涉外经济法律服务站,为外商排忧解难,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七、确定部门办事时限。外商投资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证、照等有关手续,有关部门要热情服务。符合政策、资料齐全的,随到随办,一个工作日时间办完;政策规定不允许的,应耐心解释;资料不齐全的,要给予指导,进行补充;资料审核复杂且当天不能办结的,必须采取措施,在三天之内办结。超过三天未办结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八、建立定期接待外商制度。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与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定期接待外商,当面听取外商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当场解决问题。市长接待外商每两个月一次,一般为双月中旬,由市招商局具体组织。
(信息来源:常德市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湖南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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