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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建设和谐社会角度思考治超限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 09:12 经济参考报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顺应历史发展变化、为推进“三个文明”建设做出的重大战略举措。结合实际,从中国汽车行业的长远发展看,从2004年4月起在全国集中开展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就是当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具体而迫切的内容。

  治超限载从区域到全国,范围在扩大,力度也在逐渐加大,时间上也经过了多个年头,但总体效果并不十分理想,“治理-好转-反弹-再治理”似乎已成为这些年治超限载工作可

以预见的规律,也一直难以走出这样的循环,由此应从政府、企业、用户三者关系上认真总结与思考。

  利益失调是超载超限产生的根本原因

  双超由来已久,一直是个久抓未绝的问题。上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内道路交通条件的改善,尤其是高等级公路的不断增加,中国的公路运输产业也得到快速的发展,与此同时,超载超限也成为整个运输业的普遍现象。

  2004年4月份,交通部、公安部、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由此拉开了全国治理双超的帷幕,各地分别出现了治理双超的喜人成果,另一显著的效果体现在载货车生产企业产销的节节攀高。

  然而,时至今日,此次治超限载也未能摆脱“一抓就死,一松就乱”的历次治超限载都无法避免的怪圈,双超治理在各地又开始出现不同程度的松动。由于用户观望也带来了今年1-5月份全国载货车企业产销受到影响。治理双超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不满、企业无奈、用户抱怨等状况,虽然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形成的,但其实这也是运输市场货物的运力与运量,道路的交通与管理,车辆的制造与使用,以及税费收缴和政府执法力度等诸多矛盾在运输环节的综合反映。

  超载超限的原始驱动,无疑是利益根源。当前,与运输户利益有关的部门和环节主要有:1、政府管理部门,包括公安、路政和税收,主要向运输户收取办理车辆登记和管理的各种费用、公路通行费、违章罚款、税费等;2、汽车制造企业及销售企业,主要向运输户销售运输车辆或提供改装劳务实现收入;3、运输业务委托方,包括货源方或其他的委托者,向运输户委托货物运输业务,支付给运输户运输费用;4、公路经营企业或公路管理者,设立收费站点,向运输户收取通行费;5、同行业的竞争者,通过过度竞争压低价格,或者部分竞争者在不公平的环境中获取不对称的附加利益;6、非法获取利益的个人,主要有非法的个人收费与罚款、“路托”、“路霸”等;7、其他方面,包括加油站、车辆维修服务站等等。所有这些因素,都是导致运输户利益严惩受损。从行业的整体角度来看,运输业和相关的行业或政府部门,整体亏损或不赚钱的可能只有运输业一方。因此,他们与运输业的利益关系产生了严重的不协调。正是这种利益关系的不协调,才导致了运输业普遍的超载超限。客观讲,产生超载超限行为的责任不仅仅在运输户一方。

  缺乏有效的机制导致治理反复

  我国《公路法》明确规定,汽车超载是违法行为。交通部也于2000年颁发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限制超载车辆上路行驶。从2004年4月,国家7部委联合发文在全国开展货运机动车辆超载超限治理。今年3月份,由7部委增加到8部委就治理超载超限再次发文,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统一行动。但是,治理效果依然不理想。

  纵观近年来政府部门的治理超载超限工作,为什么会陷入如此“怪圈”?我认为,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利益平衡机制,是出现治理超载超限恶性循环的关键原因。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缺乏对运输用户利益的保护,正常装载不赚钱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分析近年来开展的治理超载超限,出台的许多政策重点集中在“卡”和“堵”上,而没有从利益平衡上做深层的研究并出台相应的政策,更多的是主要集中在车辆制造、路面运行环节,比如卡住超载车出生和堵住超载车上路,强调的是严格执法,使用限制和取消产品公告、超载卸载和罚款、取消营运资格等手段,约束汽车制造企业和运输户,这些措施大都比较具体和明确,但与产生双超行为的相关利益者分别应承担何种责任和权益却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如运价偏低和通行费用过高的问题,政府部门如何规范执法的问题等约束条款较少,也不十分具体和明确。尽管从去年开始,政府部门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减收过桥过路费,规范执法行为等,但是工作依然艰巨,运输户的最终利益没有得到保证。尤其是作为货运市场主要货源的煤炭和钢铁,价格大幅增长,而运价反而跌到历史最低点,值得深思。

  二是没有建立起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汽车生产和运输市场竞争环境。

  从当前的汽车行业、运输市场和政府治理超载超限中发现的问题看,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完善,政府执法和行业管理中存在不统一、不规范和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加之汽车行业和运输行业存在的过度竞争,使得许多运输户和车辆制造企业处在不公平、不公正和无序的竞争环境中,在治理中也就出现了许多匪夷所思的现象,比如:严重超载超限的车辆在某些地区畅通无阻,大吨小标的车辆在某些地区可以顺利挂牌运营等等。

  三是治理超载超限没有建立起规范统一的长效机制。

  近几年治理超载超限的主要方式是阶段性集中治理、区域性“歼灭战”和“攻坚战”,缺乏统一性、一贯性和持久性,使得超载超限沉疴难医。有些汽车制造企业和运输户则等待风头过后伺机而动。运动式的执法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更让超载者有机可乘。

  运输户想尽一切办法“适应”,汽车制造企业也不得已在随“市”应变以“满足”用户的“需要”。因此,从市场的角度和经济利益的角度来分析“治理-好转-反弹-再治理”的过程,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超载超限的产生和治理超载超限效果不佳是利益关系失调与利益平衡机制失效的综合反映,其实质是政府、汽车生产企业、运输户三者角力的结果。

  构建和谐关系才是治理之本

  综上所述,超载超限实际是社会发展中运输市场多种利益关系失调的结果,是社会发展的一种不和谐现象,只有通过有效的平衡机制加以调节,建立相关利益各方之间的和谐关系,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超载超限。那么,什么才是治本之策呢?

  第一, 政府要充分发挥宏观调节职能,利用行政、法律、经济的手段,对运输市场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和指导。

  具体地说,一是要合理减少有关公路货运的税费,进一步减少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环节,出台有利于运输业发展的措施与政策;二是适当调整运输市场的公路货运价格,交通运输部门和物价部门要根据燃油价格的调整以及市场的运力运量关系等因素,及时调整货物运输价;三是对具有高垄断性的公路管理和经营业务加强调控,使其收费处在一个较为合理的水准,从而进一步减少运输车辆的通行费用;四是对运输市场加强管理和引导,及时调整运力与运量的关系,合理配置运输资源,对运输市场运用经济的手段适当控制,防止运输业过度压价恶性竞争。

  第二, 政府要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统一政令,严格执法,为汽车生产企业和运输市场营造出公平、公正和有序的竞争环境。

  两级政府部门要不断建立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宏观经济和汽车市场、运输市场的发展形势制定新的政策,进一步促进汽车生产企业和运输业良性健康地发展。比如,进一步完善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对汽车制造、产品公告、路政管理、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建立健全汽车生产和货物运输行业准入机制,制止恶性竞争,规范汽车生产和运输市场的经营行为;尽快批准燃油税实施办法等。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完善,从制度上加强对规范经营的汽车生产企业和运输市场的合法利益保护。

  政府要在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基础上,统一政令,严格执法,坚决打击各种车匪路霸,强化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使治理超载超限等执法行为长期化。

  第三,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汽车制造企业必须从产品设计阶段开始就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在制造和销售环节也要严格把关,加强自律,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第四,用户应该在依法守法合法的前提下,合理追求自身利益,与政府和企业一道共同维护大家赖以生存的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用户要树立合法经营、合理获益、共存共赢和长期发展的思想。

  只有找准了原因,抓住了治超的关键,政府、企业和用户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治超工作的根本好转,建立和恢复公路运输的良好秩序,为我国的社会发展消除更多的不和谐因素,推动建设和谐社会早日全面实现。(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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